-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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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zwfwglj/202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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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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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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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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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口县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近期,我县印发《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口县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知》作出如下解读:
一、政策依据和出台背景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22〕3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二)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39号)精神,由县政务服务局牵头,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编制形成《河口县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
二、负面清单调整更新和修订完善原则
秉持“进驻为原则、不进驻为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准则,对因场地条件受限、涉及国家秘密等确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严格履行审核把关程序。通过动态调整更新负面清单,持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河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负面清单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事项
根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项事项。
(二)删减子项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已作为个人创业“一件事”的联办事项,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办理,按照规定删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三)调整事项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级水利部门”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县水务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根据职能工作调整的实际,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事项实施机构由“县林草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级人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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