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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zfbgs/2025-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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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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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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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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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5年2月6日,河口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为便于更好地了解掌握《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专项规划》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保护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河口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为标准,结合河口县实际,组织起草了《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红河州气象条例》等法律规范和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四、编制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情况,于2024年12月10日征求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4家单位意见,均反馈无意见。2025年1月9日进一步征求各副县长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条,已采纳2条。2025年1月22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文执行。
五、主要内容
《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内容由6章节及其相关的附表附图构成。第一章总则,阐述了专项规划的意义、指导思想、编制依据、规划范围和年限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阐述了规划包括的气象探测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第三章控制界限的划定与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控制范围以及控制范围内的障碍物距离要求做了明确,第四章保护与管理,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做了具体要求,第五章规划实施,对本次专项规划的实施做了工作要求,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了规划编制和解释单位。
1.重点规划内容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对象主要为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闪电探测站、GPS气象探测站、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口县现状及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以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范围为控制保护范围。
(3)以河口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范围为控制保护范围。明确在范围内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等障碍物的高度和间距不超过规定数值;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人工建造水体、垃圾场、排污口等影响源的距离不超过规定数值;
(4)禁止出现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以及其他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2.重点实施办法
(1)在2025—2038年的城市规划和2025—2073年的专项规划中当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专项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并纳入河口县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2)在《专项规划》明确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河口县人民政府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征求该工程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见,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报请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气象观测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对违反《专项规划》的行为,河口县气象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