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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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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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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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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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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河口县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现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依据、内容、保障措施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切实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口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口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个章节29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1—5条):主要介绍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并规定农村宅基地住宅及附属设施范围。
第二章 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第6—8条):明确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遵循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国有林等建房。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9—15条):一是明确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一户一宅”的判定标准以及农户申请宅基地需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我县农村宅基地执行的面积标准,即:城镇规划区内一户不得超过100㎡、坝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一户不得超过150㎡、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户不得超过180㎡要求;三是规定了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流程,即村民申请、小组讨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审批流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第16—18条):主要是明确《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时效性、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与注销以及农村宅基地的继承。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19—25条):主要是明确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职能,明确县、乡、村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六章 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问题(第26—27条):主要是阐明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99年、1999年至本细则出台前三个阶段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法。
第七章 附则(第28—29条):主要明确本细则负责解释单位以及施行时间。
四、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措施,精准施策;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推动促进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二是强化工作监督,提高工作效能。县级涉及行业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审批措施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