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4-01691
-
发布机构河口县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7-09
-
时效性有效
问答解读《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好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政策,现就《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等问题,解读如下:
一、《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沿边定居居民生活补助政策是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激发广大边民守边固边防边的信心和决心,有效促进边境地区稳定发展。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在边境一线地区居住的边民予以生活补助的政策。本次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是在2021年《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征求相关单位、乡镇、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形成。
二、《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有什么意义?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实施,对进一步改善沿边居民生产生活,转变沿边居民传统思想观念,更好地让沿边居民共享发展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自觉守边、护边、固边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促进沿边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活跃经济贸易,脱贫致富,发展沿边地区民族经济,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国防,都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
三、《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有哪些内容?
《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共包括6章18条,4个附件;主要包括总则、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对象认定程序,资金来源及发放,组织和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
共2条。主要明确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政策依据和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居民,要履行参加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的义务。
(二)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共4条,对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不纳入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1.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口县国土与越南国土相毗邻的抵边乡镇的农村居民。并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在河口县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中有固定住所;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需为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且每年累计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往前推一年,户口回迁的毕业学生及退伍军人除外,国内在校学生不受6个月限制);
(3)截至数据统计日已满1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口。
与2021年制定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明确了数据统计时间,增加了国内在校生不受6个月限制的内容。
2. 不纳入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范围人员:
(1)户籍在抵边乡镇、村组,但实际未在抵边乡镇、村组居住的农村居民;
(2)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4)截至数据统计日前将户口迁入河口县边境乡镇,但户口迁入时间且居住时间均不足6个月的;
(5)截至数据统计日前已死亡人员;
(6)在国外留学人员。
与2021年制定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减少了“现役义务兵未回乡办理手续,且居住时间不满半年以上”“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服刑人员,当年的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强制戒毒人员及刑满释放人未回乡办理手续且实际居住不满半年以上的”3种人员规定。新增“数据统计日前将户口迁入河口县抵边乡镇,户口迁入时间且居住均不足6个月的”“ 数据统计日前已死亡人员”和“在国外留学人员”等3种限制;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报资格(若已发放将追回领取资金):
(1)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被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在国(边)境上私开通道、便道,破坏界碑、界桩或其他国家公共设施,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不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不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号召或部署,不参加边境应急防控、巡防工作;
(4)被判处间谍罪、背叛国家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的;
(5)辖区内宣扬散布不当言论,扰乱边境地区社会秩序,或组织、煽动群众在工作中公然实施对抗的;
(6)隐瞒真实情况,对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纳入补助范围人员不如实报告继续申请沿边补助的;或在河口县内重复申请的人员;
(7)拒不退回违规领取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的;
与2021年制定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结合河口县当前实际进行了优化调整,减少了因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取消整户、整个小组、整个行政村等处罚规定。新增“(4)(5)(6)(7)”4项内容。
4.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标准:
(1)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2)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3)在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4)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补助标准若有变化,将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发放补助标准执行
与2021年制定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执行标准无变化。
(三)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共1条四个部分。主要明确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 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包括:
(1)申请。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如实填写《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后转交乡镇汇总。
户籍在边境村,出嫁(入赘)到本县其他边境村或搬迁至本县另一边境村的,到现居住地申请登记,户籍所在地协助办理。
(2)审核。乡镇站所对各村交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协助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需形成纸质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完成后签字确认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入户调查要求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共同入户,对入户调查情况共同签字负责)。并将申请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有关信息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乡镇工作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公示和报送有关材料工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批主体责任,负责组织乡镇武装部、司法所、派出所、行政村调查工作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入户调查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将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将《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河口县沿边居民定补资金发放情况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4)抽查。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材料后,应组织县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抽查工作组,按照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内的2个自然村进行核查,抽查工作组对核查情况负责,并且形成乡镇综合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工作核查认定报告。若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或者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重不准确情况,抽查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据抽查核实情况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民政局方能按照程序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
与2021年制定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减少“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材料原件”,将“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收集相关材料转交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总”修改为“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后转交乡镇汇总”,明确户籍在边境村,出嫁(入赘)到本县其它边境村或搬迁至本县另一边境村的,到现居住地申请登记,户籍所在地协助办理等规定。
(四)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共3条,主要明确了资金来源,补助发放统计、审批,发放要求等。
与2021年制定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将“公安局要配合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查询等相关工作”修改为“其他各相关单位要配合提供或查询比对涉及数据”;减少“通过银行惠农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规定。
(五)组织和监督管理。
共6条,主要规定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审核上报工作,补助资金拨付、监管,接受监督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与2021年制定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无变化。
(六)附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注明自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河办发〔2021〕4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