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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hkxzfbgs/2026-00069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7-30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函证并行”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函证并行”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26年中共河口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暨“区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云南河口产业园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中共河口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函证并行”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创新,提速项目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州有关要求,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云南河口产业园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与原则

(一)定义

本方案所称“函证并行”审批模式,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区县”相关部门集中会商审查同意后,由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出具符合用地和规划意见函、施工意见函,在承诺期限内暂时代替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建设单位凭相关意见函可先行开展用地、规划、勘察、设计和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及开工建设,并按承诺时限完成法定审批手续的办理。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联动,效率优先。以实现项目早开工为目标,实行函证并行、压茬推进,全力加快项目落地建设节奏。

2.自愿申请,诚实守信。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并对履行承诺承担全部主体责任。

3.强化监管,风险可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项目

河口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企业投资且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工业、仓储物流和公用设施项目。

村庄建设边界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除外情形

下列项目不适用“函证并行”审批模式: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项目。

2.位于气候和地震观测环境、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已公布的特殊保护范围内的项目。

3.其他不符合“函证并行”适用条件的项目。

三、函件效力

(一)符合用地和规划意见函。承诺时限内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于项目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

(二)施工意见函。承诺时限内,建设单位在完成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取得施工意见函后,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与集中会商审查。建设单位向“区县”政务服务局提出“函证并行”审批模式申请,“区县”政务服务局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和州生态环境河口分局等部门集中会商审查,形成会商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采用“函证并行”审批模式以及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核心事项清单。

(二)出具符合用地和规划意见函。建设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审查通过后,凭会商审查意见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用地和规划意见函。

(三)出具施工意见函。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依法完成招投标等手续后,向“区县”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承诺书、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表。“区县”政务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意见函,并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表抄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用工实名登记等手续,切实保障施工期间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五)补办法定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意见函后半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不得超过缴清全部价款的约定期限),依法申请并办结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全部法定审批手续。

五、监管方式

(一)强化全过程协同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施联动监管。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办理意见函擅自动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严格履行承诺管理。建设单位存在虚假承诺、违反承诺内容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取得法定审批手续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未批先建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区县”政务服务局取消该建设单位适用“函证并行”审批模式的资格,其新上项目不得再申请;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周密部署、整合资源、分工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安排专人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指导建设单位高效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开工建设提供保障。

(二)强化监督检查。“区县”政务服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召开调度会破解改革难题,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对改革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干部,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推广。“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工作经验,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推动项目审批提速,以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区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区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办理“函证并行”符合用地和规划意见函的申请

2. 项目符合用地和规划意见函

3.办理“函证并行”施工意见函的申请

4.申请“函证并行”审批模式的承诺书

5.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信息表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表

7.关于 项目的施工意见函

8.“函证并行”审批模式流程图






附件【附件1—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