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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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zfbgs/2026-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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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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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政办发〔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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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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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口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河政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2026年5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河口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筑牢防的基础,切实提升救的能力,扎实做好战的准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1 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 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 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电、断网、断水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河口发生地震,以及毗邻县、周边国家发生地震和波及河口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人以上、2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河口县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国家、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体局、县农科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外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机关事务局、河口海关、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口支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开远车务段河口北站/山腰站、中国电信河口分公司、中国移动河口分公司、中国联通河口分公司、中国铁塔河口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县供电局。
2.1.3县较大及以上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视情临时成立“河口县 XX(地名)XX·XX(日期)X.X 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河口县 XX(地名)XX·XX(日期)X.X 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任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总指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县后方指挥部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分别领导指挥前、后方抗震救灾工作。
县前方联合指挥部视情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稳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等 16 个工作组。县后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 3 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部门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补。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自动解散。
县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完成“平急转换”,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待上级前方指挥部抵达后,县级前方联合指挥部自动并入上级前方联合指挥部工作,接受上级统一指挥。
2.1.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组织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 1 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设副主任 2 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各1 名分管副局长兼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熟悉工作的具体人员为地震应急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报送、指令传达、协同联动。
2.3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
3.1 应对分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应对工作。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县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协调救援力量、救灾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
(4)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灾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县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3.2.1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地震灾害或发生5.5级及以上地震。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前方、后方指挥部及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2二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0~5.4级地震。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前方、后方指挥部及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3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4.0~4.9级地震。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4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4.0级以下(不含本数)地震。
启动程序: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县内发生 4.0 级及以上地震时,县地震局值班员接到省地震局地震初步信息后,向县委办总值班室、县政府办总值班室电话或传真报送震情。同时,通过电话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震情信息。县委办总值班室、县政府办总值班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0分钟内通过电话叫应震区乡(镇)值班员,震区乡(镇)值班员,叫应震中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地震“第一响应人”,询问震情、震害情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 分钟内电话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县内发生 4.0 级及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收集,15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20分钟内将震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向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20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50分钟内将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地震灾害发生后,乡党委、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灾区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行政区域内力 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和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迅速调派本地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基层救援等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紧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临时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4)紧急调拨本级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力量摸排并初步抢修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医疗机构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6)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7)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守卫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
(8)防范次生灾害风险。组织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对灾区周边山体、危旧房屋、易燃易爆物等重点区域开展快速排查,设立警戒区,果断转移危险区域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9)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10)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 做好相关工作。
(1)县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震后监测预警。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乡(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调派救援队伍,调拨救灾物资,协调支援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专业救援力量前突分队突进灾区,核查、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就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做好支援准备。
4.3.1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县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省、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省、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到达后,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有关工作组自动并入省、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相应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响应启动等级,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启动县领导出行保障工作机制(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县委、县政府领导赶赴灾区。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响应启动等级、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通报响应启动等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统筹救援队伍调派,做好后方指挥部进驻准备。
县消防救援局:派出救援队伍向灾区机动,协助做好前方指挥部搭建工作。
县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加强趋势研判,做好余震防范。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做好绿色通道开辟和抢通保通。
县公安局:统筹做好道路交通管制。
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监测和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做好医疗救护救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统筹做好救灾物资保供。
红河河口供电局:统筹做好应急电力保供。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部门:统筹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
(5)震后1小时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驻河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供电、社会救灾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向全县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响应启动等级,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本地地震应急预案,持续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震后2小时内,总指挥率县前方指挥部及其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做好总指挥及其随行人员出行保障。县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前方XX工作组)同步抵达灾区。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后方XX工作组)立即赶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按职责任务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前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当省级或州级前方联合指挥部进入灾区后,接受省或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县前方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县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0)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1)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2)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3)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河口分公司、中国移动河口分公司、中国联通河口分公司、中国铁塔红河州分公司河口办事处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4)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5)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6)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省、州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7)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8)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县前方指挥部做好国家、省、州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及服务保障工作。
(21)县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省、州领导同志和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河的服务保障工作。
(22)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2)县抗震救灾总指挥(县长)全面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县长)负责后方抗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在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为履行应急处置调度、救援力量调派、救灾物资 调拨等职责。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响应启动等级、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通报响应启动等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统筹救援队伍调派,做好后方指挥部进驻准备。
县消防救援局:派出救援队伍向灾区机动,协助做好前方指挥部搭建工作。
县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加强趋势研判,做好余震防范。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做好绿色通道开辟和抢通保通。
县公安局:统筹做好道路交通管制。
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监测和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做好医疗救护救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联系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统筹做好救灾物资保供。
红河河口供电局:统筹做好应急电力保供。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部门:统筹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通报响应启动等级,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通知工作组成员按时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通报响应启动等级,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通知工作组成员按时进驻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开展工作。
(7)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全县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响应启动等级,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本地地震应急预案,持续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8)完成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县地震局第一时间报告、发布震情,灾区所属乡镇及时收集及上报灾情。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震灾区组织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支持指导灾区抗震救灾。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等。
4.3.4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县地震局第一时间报告、发布震情,及时形成震情速报上报县委、县政府。
(3)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组织相关力量赶往震中区处置相关情况。
4.3.5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地区及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人员排查搜救。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组织、指导灾区 乡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聚焦老旧房屋、工矿企业、学校 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关键部位,开展网格化拉网式排查,做 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协调驻县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开展人员排查和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发放点(库),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的“六有”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 DNA 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全力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防疫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治。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输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等关键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全力保障灾区安全。
(15)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6)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开展科普宣传,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17)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18)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复市。
(19)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按照“谁征用、谁补助”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补助。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0)灾害损失评估。地震部门要主动对接省、州级地震部门迅速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应急部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草、统计、通信管理、地震、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灾区一线开展工作,密切协调、合力推进,确保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准确、高效、全域覆盖。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启动责任人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上级响应启动情况或灾区需求变化,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或州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同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安置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争取得到上级支持,确保安置工作安全有序、平稳推进,为恢复重建筑牢基础。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实施恢复重建。较大地震灾害,州委、州政府视情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党委、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县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按规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党委、政府视情组织编制震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实施。
6.1 邻县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县市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时,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县地震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
(2)依据我县震情、灾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宣传部、县外事办、县应急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7 应急准备
(1)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地震应急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县地震局要加强全县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分析判定年度重点危险区,提出防震减灾工作和防范应对意见建议。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实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指导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结合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工矿、危化企业等特点,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管理、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县级地震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 1 次,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委会(社区)、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1)县级人民政府应构建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民兵救援力量为支撑、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军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1)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按照相关边境管理要求在偏远山区乡镇因地制宜推动直升机起降点开设,科学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
(2)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县应急局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县级财政对达到县级地震灾害资金,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1)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养老机构、乡镇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1)县政府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2)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和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办公等器材和其他相关装备,确定应急组织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严格落实 24 小时地震战备值班制度。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督办督导和指导服务。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河口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一览表
响应 级别 | 启动条件 | 响应启动决定 |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 备注 |
一级 | 初判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5级及以上地震。 | 震后30分钟内,经县委、县政府授权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级开展先期处置,省级(州级)到达后并入省(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接受统一指挥)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 人及以上、2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 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
二级 | 初判县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0—5.4 级地震。 |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级开展先期处置,接受州级统一指挥) | ||
三级 | 初判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4.0-4.9级地震。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州级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 |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
四级 | 初判县内发生4.0级以下地震。 | 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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