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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26
  •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
  • 文号
    河政发〔2018〕32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农场: 

      《河口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817         

                                    

 

河口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八)《风景名胜区条例》; 

  (九)《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十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十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三)《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十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其它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限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和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四)适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六)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七)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八)城镇居民区:指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十)畜禽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范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五、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六、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水库饮用水水源。槟榔寨水库:位于河口县槟榔寨村上水头社的红河流域支流槟榔河上游地段的河口烈士陵园附近,枢纽区位于县城北边,距县城公路里程约7km,属于中山地貌,总体地势西北高东南低。 

  槟榔寨水库的禁养区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面积为0.61km²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河口县涉及3个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即南溪河水源、南溪镇龙冬水源、桥头乡白泥寨水源。 

  南溪河水源:位于县境内中部,是境内红河的最大支流。禁养区为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面积0.1km² 

  南溪镇龙冬水源:位于南溪镇南溪村民委员会龙冬村小组附近区域。禁养区为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面积为0.11km² 

  桥头乡白泥寨水源:位于桥头乡白泥寨村附近区域。禁养区为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面积为0.42km² 

  2.自然保护区 

  大围山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北回归线以南,跨屏边、河口、个旧、蒙自四县(市)。河口县范围内的禁养区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面积为290.53km²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河口县城:禁养区为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为15.98km²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水库饮用水水源 

  槟榔寨水库:位于河口县槟榔寨村上水头社的红河流域支流槟榔河上游地段的河口烈士陵园附近。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延至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区域,面积为1.05km²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 

  南溪河水源:位于县境内中部,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为0.38km² 

  南溪镇龙冬水源:位于南溪镇南溪村民委员会龙冬村小组附近区域。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为0.92km² 

  桥头乡白泥寨水源:位于桥头乡白泥寨村附近区域。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为1.66km² 

  2.自然保护区 

  大围山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北回归线以南,跨屏边、河口、个旧、蒙自四县(市)。河口县范围内的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为70.87km²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河口县城: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为7.94km²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七、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 

  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于201712月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养殖专业户(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限养区 

  1.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对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未未完成治理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若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 

  1.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无法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责令关闭。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若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县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环保、农业、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 

  (四)强化技术执导。县环保局、农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离、干清粪工艺、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结合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九、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禁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本方案处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定方案》(河政发〔20181号)同时废止。 

  (五)本方案处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科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河口县畜禽禁养限养区划定范围统计表 

 

附件:

 

河口县畜禽禁养限养区划定范围统计表

 

序号

区域名称

类别

划定范围

面积(km²

备注

1

槟榔寨水库

禁养区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

0.61

 

限养区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1.05

 

2

白泥寨水源区

禁养区

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0.42

 

限养区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1.66

 

3

龙冬水源区

禁养区

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0.11

与大围山自然保护区有交叉

限养区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0.92

与大围山自然保护区有交叉

4

南溪河水源区

禁养区

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0.1

与河口县城居民区有交叉

限养区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0.38

与河口县城居民区有交叉

5

大围山自然保护区1

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59.51

 

限养区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12.31

 

6

大围山自然保护区2

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164.58

 

限养区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39.34

 

7

大围山自然保护区3

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66.44

 

限养区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19.22

 

8

河口县居民区

禁养区

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

15.98

 

限养区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7.94

 

合  计

禁养区

 

307.75

 

限养区

 

82.82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