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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26
  •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
  • 文号
    河政发〔2018〕1号
  • 发布日期
    2018-01-30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农场:

  《河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2日

 

  河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为促进河口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省、州地方法规、规划和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河口实际情况,制定河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改革理论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当地环境功能需求确需纳入禁养限养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三、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5.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1);

  1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19);

  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1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4.24);

  1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8.《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9.《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5号);

  2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12.22修正版)。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2009.5.27);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

  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6〕43号);

  (三)相关技术性规范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4.《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6.《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7.《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三)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范围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严格审批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位于限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辖区政府必须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治理不达标的、不按要求进行治理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或关闭。

  (四)适养区

  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六)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七)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八)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十)畜禽养殖场(小区)

  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鸡常年存栏≥5000羽,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鹅常年存栏≥500只,鸭常年存栏≥5000只,兔常年存栏≥500只;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3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鸡常年存栏≥10000羽,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鹅常年存栏≥1000只,鸭常年存栏≥10000只,兔常年存栏≥1000只。

  五、划分方法及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一切畜禽

  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现有的养殖散户养殖需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在确保不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条件下,禁养区内养殖散户可以继续养殖,但绝对禁止扩大养殖规模。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二个类别水源地禁养范围:

  (1)水库型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的水域及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面。二级保护区:水库上游整个流域区。

  (2)河流型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0米。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区不小于1000米;流域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为整个集水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划定范围:根据河口县的实际情况,本次禁养区划定共涉及343个(包括县林业局已划定水源林的279个水源)详见(附件1)。

  2.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国有林区。划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红河州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划定国家级公益林区、省级公益林区、国有林区和Ⅱ级保护以上林地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

  划定范围:全县大围山自然保护区面积41.277万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72.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35.169万亩,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5万亩;国有林区面积65.6万亩;Ⅱ级保护以上林地772.53亩。

  3.风景名胜区。划分方法: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区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划定范围:根据河口县的实际情况,本次禁养区划定共涉及1个国家森林公园,即:河口花鱼洞国家森林公园。

  河口花鱼洞国家森林公园地理坐标东经为103°54′50″~103°58′55″,北纬22°39′29″~22°42′48″之间,东至马多衣北山山脊线与小南溪河交界处,西至红沙沟,南至马多衣北山顶,北至岩头寨,规划总面积3143hm2。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分方法: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县城城镇居民区及外围1000米;集镇城镇居民区及外围500米;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指学校)及外围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划定范围:根据河口县的实际情况,本次禁养区划定共涉及6个城镇居民区,36个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学校),具体情况见下表(表1-1,1—2):

  表1-1  河口县城镇居民区禁养范围统计表

序号

所属乡镇

规划区名称

规划范围  (平方公里)

备 注

1

河口县城

中心城区规划区

15.8

中心城区范围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临近地区。中心城区主要包括县城区和跨合区两部分,其中县城区包括老城、北山和山腰北站三个组团;跨合区包括核心片区、拓展片区和弹性片区三个组团。

2

南溪镇

南溪镇规划区

0.12

 

3

桥头乡

桥头乡规划区

0.85

 

4

老范寨乡

老范寨乡规划区

0.33

 

5

瑶山乡

瑶山乡规划区

1.53

 

6

莲花滩乡

莲花滩乡规划区

0.57

 

  表1-2  河口县文化教育研究区(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

序号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

河口县坝洒幼儿园

河口县坝洒农场

3699.05

2

河口县坝洒中学

河口县坝洒农场

36310.9

3

河口县北山小学

河口县北山社区

19900

4

河口县南溪镇大南溪小学

河口县南溪镇大南溪村

3729.99

5

河口县高级中学

河口县河口镇

62106.49

6

河口县瑶山乡上海华安希望小学

河口县瑶山乡太阳寨村委会

5228.33

7

河口县城区小学

河口县河口镇

8714.23

8

河口县老范寨乡中心小学

河口县老范寨乡

8633.75

9

河口县桥头乡老卡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老卡村

1991.99

10

河口县莲花滩乡莲花滩小学

河口县莲花滩乡莲花滩村

8709.97

11

河口县莲花滩乡幼儿园

河口县莲花滩乡

4213.98

12

河口县南溪镇龙堡小学

河口县南溪镇龙堡村委会

2724.02

13

河口县南溪镇幼儿园

河口县南溪镇

4290.49

14

河口县南溪镇中心小学

河口县南溪镇

9952.79

15

河口县瑶山乡牛塘小学

河口县瑶山乡牛塘村委会

3482.72

16

河口县桥头乡中心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

8427.19

17

河口县瑶山乡中心小学

河口县瑶山乡

8969.35

18

河口县桥头乡老汪山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老汪山村

6514.8

19

河口县民族中学

河口县南溪镇

28265.55

20

河口县南溪镇蚂蝗堡小学

河口县蚂蝗堡农场8队

13255.32

21

河口县南溪中学

河口县南溪镇

20039.39

22

河口县桥头乡东瓜岭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东瓜岭村

3912.02

23

河口县桥头乡簿竹箐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簿竹箐村委会

4851.86

24

河口县瑶山乡八角小学

河口县瑶山乡八角村委会

7887.17

25

河口县桥头乡老街子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老街子村委会

6694.18

26

河口县桥头乡189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189村

4777.92

27

河口县桥头乡竹林寨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竹林寨村

1763

28

河口县第三中学

河口县瑶山乡

12060.79

29

河口县桥头乡中寨小学

河口县桥头乡中寨村

1763

30

河口县北山幼儿园

河口县行政中心背后

11246.72

31

河口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河口县行政中心背后

11354.03

32

河口县机关幼儿园

河口镇合群社区

2065

33

河口县第一中学

河口镇

10509

34

河口县职业高级中学

河口县槟榔寨水头

11481

35

河口县第一中学

河口县桥头乡

20534

36

河口县莲花滩乡中心小学

河口县莲花滩乡新街

 

  (二)限养区

  1.水源型水库。划定方法: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在水库界桩外直线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

  划定范围:河口槟榔寨水库,占地面积2.856平方公里。

  2.主要河流两侧区域。划分方法:根据河口县环境功能需求,主要河流两侧(南溪河)红河(中方一测)河界200米至500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

  划定范围:(1)红河(元江)—发源于云南省巍山县境内,贯于滇西南,为云南省的五大水系之一,全长1200公里。从河口县境内的莲花滩乡的清水河至县城与南溪河汇流入越南,境内流程92.6公里,其中清水河至龙膊河段长38公里,为河口县与金平县的分界和界河;自龙膊河以下抵河口镇,长54.6公里,是中越两国的界河。境内水面宽阔(平均宽100米左右),洪水流量变化大,最大流量8400立方米/秒,最小流量20立方米/秒,平均流速0.6米/秒,年平均流量292立方米/秒,年平均径流量92.69亿立方米。2016年河口段水质为Ⅱ-Ⅳ类,2020年水质目标为Ⅲ类。

  (2)南溪河—位于县境内中部,是境内红河的最大支流,全长200公里,发源于蒙自县,流径屏边县大树塘进入县境,境内流程54.8公里,径流面积508.4平方公里,其中八条半至河口镇段为中越界河,长9公里。南溪河由北向南,最大流量201立方米/秒,最小流量14.5立方米/秒,河道平均坡降为22.5%,平均流速0.6米/秒,境内河道狭窄,最宽段30~50米。上游水急滩险,下游河床平缓。2016年河口段水质为Ⅲ类,2020年水质目标为Ⅲ类。

  (3)大梁子河—发源于马关县八寨乡马祖河头,与马关县分界的绿塘子进入桥头乡,境内全长27.2公里,抵下湾子村老卡寨脚钻洞汇响水河后流入越南。境内径流面积113.2平方公里,河道平均宽度20米左右,平均流速0.45米/秒,最大流量500立方米/秒,最小流量0.8立方米/秒,流量变化大。

  3.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国有林区。划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红河州公益林管理办法》。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

  划定范围:大围山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区、省级公益林区、国有林区和Ⅱ级保护以上林区界桩外直线距离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限养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分方法: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划定范围:县城城镇居民区及外围1000米至2000米;集镇、城镇居民区及外围500米至1000米;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指学校)及外围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

  (三)适养区

  1.畜禽养殖适养区。(以下简称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2.畜禽养殖适养区要求。适养区内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经审批同意,进行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但应同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环保“三同时”建设,达到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要求。可养区应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该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养殖场。对禁养区内现有的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限期实现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在禁养区边界附近新建养殖场,选址应在禁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0米。

  (二)限养区

  在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复新建养殖场的项目,且不得改建、扩建养殖场,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前建成的原有养殖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适养区

  1.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县人民政府将其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3.各乡(镇)、各农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的监管,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4.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环保、农科、财政、市场监管、国土、发改、教育、林业、水务、住建、督查、供电等部门参加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搬迁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监管

  各乡镇、各农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

  1.县农科局。负责组织协调《河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制定;对禁(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情况分析,确定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名单,并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限;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规定,规范办证、建设、经营。

  2.县环保局。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配合县农科局等部门做好对禁养区限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等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处理;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登记等相关工作,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3.县水务局。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的划定,以及县域内主要河流分布图,并配合县农科局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名单;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对不按要求和时限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4.县林业局。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负责云南省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和国有林区边界的划定,并配合县农科局确定云南省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和国有林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名单;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5.县住建局。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城镇居民区边界的划定,并配合县农科局确定城镇居民区禁养范围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名单;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6.县教育局。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负责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范围边界的划定,并配合县农科局确定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范围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名单;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7.县国土局。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的划定,并配合县农科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名单;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办理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8.县发改局。对在禁养区内的新建畜禽养殖场不予立项;做好畜禽养殖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争取工作;对完不成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场,不予立项或申报上级项目资金。

  9.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补偿措施,保障搬迁关闭资金补偿工作,并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按要求和时限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吊销其营业执照;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11.供电分公司。负责对不按要求和时限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12.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及污染治理工作。

  13.各乡(镇)、各农场。协助相关部门完成禁养区限养区边界划定所需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配合环保、农科部门摸清辖区禁(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情况;负责辖区禁养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搬迁关闭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017年12月底前,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确需搬迁、关闭或取缔的已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搬迁、关闭或取缔工作。

  (三)设施建设保障

  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2.养殖专业户。要做到集约化经营,必须推行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或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工程。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附件【河口县人畜饮水水源统计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