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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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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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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民发〔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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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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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河口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红政发〔2015〕14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社救〔2016〕8号)有关规定,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19〕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19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提高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30元。
(二)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40元。
三、农村低保对象分类补助水平
(一)A类保障对象320元/人.月(年补助收入不低于省政府确定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2019年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3800元)。
(二)B类保障对象243元/人.月。
(三)C类保障对象193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新公布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各农场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将新标准在辖区内向社会公布。
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