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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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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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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政办发〔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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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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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文件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9号)文件的要求,切实抓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在全县全面推行和落实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任务分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要求,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河口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本通知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聚焦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围绕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进一步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落实任务分工,稳步推进证明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案》的要求,对照第一批104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完成时限:2021年12月中旬)
(二)依托省级规程,推进证明事项规范化。各有关部门要依托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和按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推进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完成时限:2021年4月中旬)
(三)强化平台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实施。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全面推广运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平台使用的培训、答疑及问题反馈工作,确保各部门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用到该平台时能正常开展工作;要持续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采集和应用,依托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各部门要加快完成本系统内部自建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要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5月中旬)
(四)强化日常监管,做好事中事后核查。各部门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要针对证明事项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要利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助核查机制,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惩处。各部门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要建立本行业(系统)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红河)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各部门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风险防控,准确把握实施要求。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我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相关问题,成立“河口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织领导
组 长:钱光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 勇 县司法局局长
徐 雷 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成 员:邝原蕾 县发改局副局长
周 利 县公安局副局长
邓绍金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蔚欣 县司法局副局长
蔡官伶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睿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波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红琴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高尤 县农科局副局长
张 梅 县商工信局副局长
李 媛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易如春 县卫健局副局长
赵 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周 波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周 静 县医保局副局长
高 跃 县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何云文 县税务局副局长
河口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协调、具体联络等工作。
(二)工作机制
1. 建立会议机制
告知承诺制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各部门有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为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及时沟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或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办事工作效率。
2. 建立督导调研机制
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指导,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效纳入改善营商环境、“最多跑一次”改革、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开展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深入基层进行督导调研,促使各地各部门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认真加以贯彻执行,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3.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各项任务,不断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遇到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办公室,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服务,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宣传典型做法、典型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二)加强监督检查。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对各部门进行实时督查检查,对上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对协调层级不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责任不清晰、遇事推诿扯皮等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适时进行通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县工作考评,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三)及时总结成效。各部门要适时认真总结工作成效,2021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请于6月10日前报告知承诺制办公室,之后的相关工作情况根据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求上报。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要加强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组织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为进一步落实《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第一批104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行使层级到“县、乡”的县级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科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保局、县发改局),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每月20日前搜集整理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将相关数据上报至告知承诺制办公室。请涉及单位于4月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告知承诺制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王跃萍,联系电话:3451213,电子邮箱:1714182377@qq.com。
附件:1. 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4月7日
附件1
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104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责任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核发居住证 |
|
居住证申领(就读) |
行政确认 |
县 |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省公安厅 |
县市公安局 |
2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
|
行政给付 |
县、乡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
省民政厅 |
县市民政局 |
3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
行政给付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县市司法局 |
4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县市司法局 |
5 |
法律援助 |
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经济困难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县市司法局 |
6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7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8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无开除公职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9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10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省外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1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分所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1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省外派驻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13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国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1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资产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15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省司法厅 |
州司法局 |
16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州、县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17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州、县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18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州、县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19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州、县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县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1 |
养老保险服务 |
遗属待遇申领 |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费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州、县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22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23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24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25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翻译专业资格 (笔译、口译) |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26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27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28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29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30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测绘师 |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31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测绘师 |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32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建筑师 |
|
公共服务 |
省 |
工作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33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注册建筑师 |
|
公共服务 |
省 |
学历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
34 |
工伤保险服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待遇领取人关系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州、县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35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州、县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36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州、县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
37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公共服务 |
州、县、乡 |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县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38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39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40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41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42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43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44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45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劳务)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行政许可 |
省 |
人员社保证明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
46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省交通运输厅 |
州交通运输局 |
47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省交通运输厅 |
州交通运输局 |
48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省交通运输厅 |
州交通运输局 |
49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 |
学历证明 |
省交通运输厅 |
州交通运输局 |
50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州、县市农业 农村局 |
51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行政许可 |
省、县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 产权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市农业农村局 |
52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行政许可 |
省、县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市农业农村局 |
53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省商务厅 |
州商务局 |
5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州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州文化和旅游局 |
55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州 |
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州文化和旅游局 |
56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州、县市卫生 健康委(局) |
57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州、县市卫生 健康委(局) |
58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州、县市卫生 健康委(局) |
59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州、县市卫生 健康委(局) |
60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州、县市卫生 健康委(局) |
61 |
伤残等级评定 |
|
|
行政确认 |
省、州、县 |
居民户口簿 |
省退役军人厅 |
州、县市退役 军人局 |
62 |
伤残等级评定 |
|
|
行政确认 |
省、州、县 |
退役军人证或 人民警察证 |
省退役军人厅 |
州、县市退役 军人局 |
63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
|
行政确认 |
省、州、县 |
居民户口簿 |
省退役军人厅 |
州、县市退役 军人局 |
64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
|
行政确认 |
省、州、县 |
残疾军人证 |
省退役军人厅 |
州、县市退役 军人局 |
6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县市市场 监管局 |
6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县市市场 监管局 |
6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县市市场 监管局 |
6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公司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营业场所 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县市市场 监管局 |
69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县市市场 监管局 |
7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县市市场 监管局 |
7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县市市场 监管局 |
72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
非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县 |
变更后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县市市场 监管局 |
7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7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7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7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变更后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7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7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79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8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变更后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81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县市市场监管局 |
82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个体工商户变更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县市市场监管局 |
8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县市市场监管局 |
8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县市市场监管局 |
8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县市市场监管局 |
86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 |
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7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行政许可 |
省 |
变更后驻在场所 使用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
88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变更 |
行政许可 |
州 |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能力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89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电线电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0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2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3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4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建筑用钢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6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人民币鉴别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8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州直实施) |
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省市场监管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99 |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
|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待遇申报支付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配偶未就业证明 |
省医保局 |
州、县市医保局 |
100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常住人口登记卡) |
省医保局 |
州、县市医保局 |
101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就医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
省医保局 |
州、县市医保局 |
102 |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服务协议管理 |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业务开通申请 |
|
公共服务 |
省、州、县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省医保局 |
州、县市医保局 |
10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新申办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10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延续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以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为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