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3267
-
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发〔2022〕7号
-
发布日期2022-07-01
-
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河口县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河口县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
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尽早释放政策效应,稳住全县经济基本盘,着力稳增长稳预期,确保全县经济企稳发力、全年稳中有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9项)
(一)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快推进制造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及时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积极争取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三保”。设立留抵退税办理“绿色通道”“帮办窗口”,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高效、快捷办理留抵退税,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存量留抵退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县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零售、旅游、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在此基础上,将缓缴政策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3年3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用好政府性金融担保政策。争取省、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全县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给予担保贷款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严格执行对小微“三农”5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担保费不超1%的规定,并逐步减少和取消反担保要求。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增贷款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为0.8%以下,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河口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政府采购调整政策。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工程项目提高至6%—10%。政府采购工程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2022年底前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情况、供应商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保证金情况等的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县财政按5%的比例压缩年初预算公用经费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尽快拨付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对州县安排资金年度12月下旬未使用完的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争取和使用质效。推动2022年提前批次专债项目7月底前全部实现开工;积极做好年内第二批次专债发行承接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实现闭环,资金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继续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专债项目谋划和储备,抢抓国家扩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重要机遇,再重点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项目,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引导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专债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信贷资金和专债资金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助推企业上市。实施上市企业财政资金奖补政策,鼓励县内企业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对注册在河口县内的上市挂牌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争取州级财政按省级标准给予相应额度奖励。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商工信局、人民银行河口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河口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金融政策(4项)
(十)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强化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落实。鼓励河口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或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户一策,通过主动展期、减免罚息、信贷重组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强化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宣传。由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牵头,联合河口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河口县企业及民众宣传疫情期间河口县各银行还款延期政策,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发布《疫情期间河口县各银行还款延期政策汇总》,切实缓解群众反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贷款偿还压力较大的情况。加大2022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运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加大对国家900亿元货车贷款延期政策宣传力度,争取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与对口支援医护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合理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灵活调整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外卖骑手、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稳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河口监管组、县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州级对河口县定向追加5000万元再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引导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限额。争取省州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放。持续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积极推广应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渠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内,提供供应链全流程金融服务支持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推广“扫码贷”方式,主动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发挥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首贷服务平台作用,在辖区内7家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首贷服务窗口”,设置首贷“专员”,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信贷政策咨询、贷款产品介绍、贷款受理等“一站式”服务,提升企业首贷、信用贷比例。(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河口监管组、县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政策。加大“政银企”对接频次和力度,按季度向金融机构提供项目清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投放;抽调金融机构业务骨干组建重大项目融资辅导智囊团,通过在项目前期规划、可研编制、立项阶段就进行提前介入提供金融顾问服务,提高重大项目与金融授信政策的适配性。构建常态化金融授信政策宣讲机制,在每年金融机构出台授信策略后组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部分企业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对接,将授信导向、授信策略,授信基础条件等信息进行前端传导,为地方政府进行重大项目规划提供参考。鼓励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上争取保险资金政策支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河口监管组、县金融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利用好州重点领域市场主体贷款补偿金设立效应,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农业企业投放贷款。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信贷融资收费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鼓励河口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维持低位或进一步下调,确保2022年河口县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21年同期融资成本,确保2022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21年同期余额,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名单制度,及时推送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组织开展专项融资对接活动,对重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信贷审批。宣传好上级针对性降低河口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做到金融支持政策户知户晓、应享尽享。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和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以市场主体留抵退税额为参考,叠加再贷款政策支持,创新“留抵小微快贷”信贷产品,银税联动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加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积极开发线上信贷产品,大力推广“惠懂你”“一部手机云企贷”“科创贷”,扩大“首户e贷”“纳税e贷”“中银企E贷-信用贷”等线上产品覆盖面。持续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便利化结算业务增量扩面,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水平,多渠道降低市场主体外汇套保成本。(责任单位: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河口监管组、县金融办、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有效投资(8项)
(十四)紧盯政策窗口期谋划储备项目。深入研究国家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投资方向,立足长远、适度超前谋划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5个方面9个重点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建立上下对应、数量充足的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力争更多的项目纳入省州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投资。盯紧集中开工重点产业项目推进和谋划,积极争取省级产业发展基金和州级产业引导投资基金支持。以“补链、强链、延链”为重点,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加快推动纺织加工(服装)产业园、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利用RCEP生效规则,调整互市进口商品,深入推进互市产品落地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文旅与健康、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深入挖掘河口文化旅游资源,做好“内功修炼”,加快推进国际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国门书院、国门博物馆群等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物流产业,加快推进中国—东盟(河口)跨境电商物流产业园(二期)建设,依托海关清关中心,探索开展跨境电商9610、快件监管等业务。(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设。全力争取中央和省综合交通资金支持,配合推动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加快开工建设,持续改善乡村道路,做好瑶山乡乡镇通三级路项目、边境小康村农村公路项目、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等项目建设和自然村进村道路硬化,适时再谋划启动实施一批农村公路项目,力争到年底实现村(居)民小组硬化率100%。(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县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实施推动一批水资源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水利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大田房水库、天生桥水库建设,争取年内大田房水库枢纽工程完工,开工建设旱塘水库至槟榔寨水库连通工程,争取明年开工建设西阳水库工程。积极推进红河片区水生态治理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投资较快增长。积极争取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全年数字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完成年内建设340个5G基站目标任务。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年内完成河口口岸南溪河联检大楼建设项目、河口口岸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项目(一期)、云南河口口岸冷链货场智能化升级项目。加快推进智慧(口岸)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抢抓机遇、整合资源,加快推进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提升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能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聚焦中央资金和专债项目,提高新型基础设施和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储备项目质量,争取年内开工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规划综合管廊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充分释放民间投资活力。优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及办理流程,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民间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购、购买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投资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和处理、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年民间投资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统筹做好用地、林地、环境容量等要素向重大项目、重点园区倾斜,探索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清单”月调度机制,全力加快项目落地进程。探索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及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建设项目,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总结“先建后验”的模式经验,深化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园区企业项目“一站式”代办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消费复苏政策(4项)
(二十二)落实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促销政策。国家和省阶段性刺激消费政策出台后,第一时间制定并出台我县贯彻落实方案。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企业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逐步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出行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支持举办大型汽车展销活动,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销售。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全县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全省“彩云购物节”、网络销售竞赛活动。积极参与“一部手机逛商圈”促销活动,帮助本地企业积极争取财政促消费资金,联合银联公司启动“银政互动乐购红河”促消费活动,引导各大商场、住宿、餐饮等企业每季度最少举办一次促销活动。指导限额以上商贸龙头企业积极争取省、州增量奖励,简化各类市场主体举办户外促销活动的审批手续。探索全县工会职工活动新模式,从“惠文旅、惠就业、惠健康、惠生活”四个方面多样化创新开展工会“职工四惠”行动。(责任单位: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县人民政府具体抓落实)
(二十四)助推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暂定政策期限至2022年底。加快制定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一城一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探索多形式促销活动。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快推进烂尾楼复工续建,力争早日竣工验收交房。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机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存量棚改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为有市场、有潜力但暂时经营受困的房地产企业给予信货支持;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理降低利率。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商用住房改社区公用设施”转化。(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依托《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云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等业务监测系统,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三类地方金融业态的日常监管。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助力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支持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加强网约配送员、驾驶员等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委网信办、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2项)
(二十六)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责任。及时足额发放农资补贴、种粮补贴,对冲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长因素,做好夏种秋播所需化肥、种子等农资保供储备。加强农资价格动态监测,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持续做好撂荒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保障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稳定。高质量完成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确保地方粮食安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快新能源项目和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建设。加快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加快油气基础设施建设,适时推进成品油储备库预留库容的建设;加快推进地方政府3天、城燃企业5%储气能力建设,提升油气安全储备能力。持续整治成品油市场,加大非标油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贲分工负责)
六、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8项)
(二十八)多措并举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各类发展专顶资金。落实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补助及贷款信息、社保补贴政策。落实生产经营困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有线电视、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OTT(网络电视)用户施行相应优惠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肃查处不合理定价和价格收费行为。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深入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电子交易项目禁止变相违规设置任何形式的投标报名条件、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电子招标文件费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取消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畅通助企惠民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兑现路径,确保6月底前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过半。(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政务服务局,河口供电局,移动河口分公司、电信河口分公司、联通河口分公司、广电网络集团河口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确保阶段性房屋租金减免到位。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县城区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房租减免不再报资产管理理部门审批,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实施。对物流企业自有(自用和出租)或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助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帮助重点农业企业争取2022年省级新增贷款贴息政策。帮助获得国内外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机构、企业争取省级认定费用补助。积极申请粮食生产、畜牧业和茶叶、花卉、水果、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产业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强化工业企业调度和服务工作。围绕电子信息制造等产业链,积极争取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做好原料及资金、劳动力等生产经营要素的调度保障,确保重点限上企业复工达产。落实“助企联络员”机制,强化部门协调会商机制,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促进上中下、大中小、产供销协同发展。加强对企业的疫情防控指导,强化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工业生产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大旅游业纾困帮扶。积极争取省级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支持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奖补及旅行社和旅游演艺企业奖补资金等政策。积极争取省级对文化旅游企业2022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配合做好文旅消费券、自驾游电子油券发放工作。落实好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金融信贷支持等受困扶持政策,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待省文化旅游产业基金设立后,积极争取对我县文化旅游产业支持。积极争取上级对边境地区的批零住餐企业核酸检测补贴政策倾斜。建立文旅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文化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帮助县内旅行社争取过夜游客补贴。(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行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聚焦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围绕运行保障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文旅企业等建立动态调整的“白名单”制度。对发生疫情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推广“点对点“运输等做法,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除国家规定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扎实开展“区县”领导挂钩联系66户重点企业工作,切实关怀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以及贸易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确保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实行统一的外防输入政策,对场所码、行程卡正常、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的货运司机有序通行;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严禁通行管控政策层层加码,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政策。对客货运司机、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行业人员纳入“应检尽检”范围,进行免费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加大物流枢纽建设和物流企业支持力度。发挥沿边跨境优势,加快推进红河(河口)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谋划申请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债。积极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争取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要农产品流通节点加大冷链设施投入,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做好企业宣传引导工作,帮助申请海外仓建设运营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4项)
(三十六)加强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加快推进红河片区河口县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示范行动计划(2022-2024年),常态化开展干部联系企业活动,看力加快惠企政策兑现。依托惠企政策申报系统平台,健全政策更新和精准推送机制,统一入口、一键申报、后台分送办理,推动普惠型政策“免申即享”。(责任单位: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推动市场主体量增质升。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深入推进区域评估、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等改革,进一步提升水电气报装服务质量,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运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依法监管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广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和融资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加大招商引资赋能产业发展。压实诚信政府建设责任,强化契约意识,依法依规落实已出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措施的兑现,以推行“链长制”为关键,研究制定《河口2022年“区县”“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工作方案,全年力争引进省外到位资金增长15%,引进重点企业50户以上,新签约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10个,新开工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8个,实际利用外资1300万美元以上。(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等招商引资目标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全力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充分用好中老铁路开通机遇,继续执行到位外资奖励政策,吸引外资企业到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设立功能性总部。积极帮助企业申请省州补助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保税加工实现的产值,单个企业存量部分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15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增量部分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25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加工贸易企业国内物流仓储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按设备购置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服务对象不少于100家或服务对象外贸规模达到2亿美元以上,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付汇结算、信用保险、国内物流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的企业,落地加工产品销售额扣除增值部分后,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投资促进局、河口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就业政策(6项)
(四十)落实落细保就业政策。争取省级就业、技能提升等补助资金和省级担保贷款贴息、奖补资金,用活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加大稳就业工作力度,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50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贴息,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行业群体和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扩大政策性就业规模,通过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府购买辅助性岗位,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免除反担保,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州内创办经营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一次最高补贴3万元。争取省级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落实省级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支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省级规定执行,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户籍为我州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其学费争取省级财政按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进行代偿。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基层进行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落实企业稳岗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继续给予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持续抓好农村劳动力就业。争取上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增收。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往返省级交通补助。对脱贫人口安排公益性岗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依托重点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鼓励创建就业帮扶车间帮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四)落实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政策。出台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用工等方面突出问题,提高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能力。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支持和鼓励园区申报省级创业园区省级计划,争取获得省级5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扶持;引导社会投资机构申报创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争取获得省级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扶持。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国示范项目范围的,争取省级5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加强培训项目与规上限上企业有效衔接,做实“专业需求”和“岗位需求”两张清单,开展符合培训要求的企业紧缺工种补贴性培训,实现培训就业一体化。(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基本民生政策(2项)
(四十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争取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市场主体实施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带动脱贫人口增收。发挥以工代赈在促进农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推广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资产收益分红等赈济新模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实施‘一户一策’增收计划,确保到2022年底,80%以上实现人均纯收入超过1万元。争取国家、省级政策资金支持,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等特珠地区易地搬迁。(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七)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按照“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要求,实现“米袋子”、“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省级统一部署及时向保障对象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用好中央和省州救助补助资金,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特困人员户、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动态监测帮扶,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条件人员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针对性救助帮扶。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的社会救助力度,加大“红河惠民保”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县医疗保险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抗疫物资储备和供应保障,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扎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运营,加强货源供应、物流调度和市场监管,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河口供电局,移动河口分公司、电信河口分公司、联通河口分公司、广电网络集团河口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燃气、危化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看清现实困难,做好疫情防控,落实各项稳增长措施,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调度,主动服务、引导市场,各责任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时给予帮助指导,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措施,突出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稳增长政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于7月起每月22日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