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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679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河政发〔2023〕30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6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口县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县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严惩各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打击走私违法犯罪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线索范围

  走私违法犯罪,包括各类型走私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当面举报:举报人可到河口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公室305,或者到当地辖区派出所举报。

  (二)电话举报:可拨打110举报,或者拨打辖区派出所电话举报。

  城区派出所:3422283

  南溪派出所:3532421

  城关边境派出所:3421110

  龙堡边境派出所:3582110

  南溪边境派出所:3531110

  桥头边境派出所:3571110

  新街边境派出所:3561110

  坝洒边境派出所:3501110

  老范寨边境派出所:3541110

  瑶山边境派出所:3551110

  水上边境派出所:3555110

  (三)信函举报:举报信函可邮寄至河口县北山路120号。

  第四条  举报要求

  (一)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应包含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等,便于公安机关精准打击。

  (二)对于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举报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仅为群众不包含公职人员、辅警和联防队员。

  第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照查获货物的重量每1吨给予500元奖励,以此类推。不足1吨按1吨,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六条  奖励审批及实施

  (一)审批权限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执行,各单位凭群众举报走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收条、举报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委托证明、代领证明核销。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在《群众举报走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举报人直接到举报单位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委托人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的银行账号,由接报单位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三)受理单位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于接到举报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举报是否属实、是否可以得到奖励、奖励标准是多少等相关信息反馈给举报人。对经查证属实并破获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走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县政府办审批同意后,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四)举报人应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10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经费从打私经费列支。

  (六)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采集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实施奖励必须严肃、慎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经纪律,不得违规操作。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2.利用职务在工作中知悉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伪造举报材料,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违法犯罪,冒领举报奖励的;3.利用职务和举报人串通,制作举报材料,私分举报奖励的;4.利用职务私自累计、拆分举报战果,伪造举报材料,领取举报奖励的;5.不如实按照举报奖励标准实施奖励,克扣奖励经费用作他用的;6.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7.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致使举报人身份信息泄漏受到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奖励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条件、不按照奖励程序实施的,应及时纠正,已经发放奖励经费的,应及时追回,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