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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政规〔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驻河口的中央、省、州属单位:

现将《河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等的规定,结合河口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县域内(含自贸试验区、云南河口产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债补助和转贷资金,国内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捐赠,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严禁违规建设或搭车建设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假借社会民生、乡村振兴等名义“造亮点”“建门面”,违规建设“大广场”“宽马路”“大绿地”等不必要设施。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直接投资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资本金注入主要针对经营性项目,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投资”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项目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县本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编制。其他有关部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和县水务局等)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城乡规划、要素保障等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承担。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州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等,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以下简称计划建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乡镇负责本级实施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编报;涉及行业管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上报,乡镇应主动做好对接。各行业计划建议需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各乡镇计划建议需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项目谋划应做实评估论证,全面研究项目对应的法律规范、政策导向、产业布局、行业准入要求,客观进行经济评价、技术评价、环境评价、社会评价、安全评价等,提前对接要素保障部门落实项目用地、用林、用能等建设条件,并充分征求公众及有关利益关系人意见,增强项目谋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第九条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金融机构、项目单位等,统筹研究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并于每年9月底前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建设必要性不足、经济技术不可行、资金无法闭环、资源要素难以保障等项目严禁纳入计划草案。计划草案与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议通过的全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使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调整。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在云南省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支持保障类项目,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禁止新建类(含改扩建和购置)项目,不得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其他新建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单位进行储备,于每月10日前按程序报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论证,未通过提级论证项目不得审批立项。

提级论证申报材料应基本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垂管部门及驻军单位等相关部门同意实施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提级论证审定的项目总投资10%或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开展提级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财政实际出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重大事项报请县委审定后,再行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主动加强与项目审批机关的工作协同,不得违规为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发现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行业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等有关部门;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告知后项目单位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严禁同一项目既办理审批手续又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列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进行编制,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等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审批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要素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用地、用林、环评、节能、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评议等进行咨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地质灾害易发生点,投资主管及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务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国(云南)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投资概算超标的,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并提出合理概算。

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含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决策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做好方案比选,可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审慎决策;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上报上级有权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和申报,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有关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标注项目代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压覆查询、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排污许可、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备案手续,完成征地及房屋征收、招标程序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签署,并按照国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规定,完成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等施工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需要报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可研批复时提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限额设计,预算编制需符合行业计价标准或规范,并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报县级预算管理单位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工程费用投资控制依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永久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排水等方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供电、市政、煤气等相关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永久设施审批,并依据相关机构发放的许可证或批复文件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适时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书面批复。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对项目谋划论证及前期手续办理、资金筹措及管理、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过程中推进协调等负责。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招标限额的,必须依法招标,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和预算评审价。招标标段划分需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原则上,未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总承包招投标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招标代理等业务,需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起草,并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按程序签订,明确标的、价款、质量要求、履行期限、款项支付、价款调整、质保金等核心条款,并与招投标文件相关表述保持一致,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项目单位应加强履约监管,严防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发现相关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施工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原审批单位未作出批准决定前,项目单位不得按照拟变更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得按照项目拟变更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办理各类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并根据核定调整的概算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由原预算(资金)安排部门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审批、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项目单位纳入信用中国(云南)失信惩戒名单。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逐一确定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或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存在“报大建小”等问题;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资金下达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审计结算后按审定金额支付至审定总价的97%,质量缺陷期满且质量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3%。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设完成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专项验收(含规划核实)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对项目是否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及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验收合格后(获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项目单位需按要求完成消防、人防、节能、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联合验收规定,由项目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整合规划、消防、人防、档案、节能等专项验收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限时办结。

验收部门应当对项目是否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是否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是否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是否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是否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和EPC项目承包人是否完成竣工试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竣工信息,并在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履行财政资金监管和财会监督职责,牵头落实预算和绩效管理有关要求,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审计、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前款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引发或遭受的地质灾害开展巡查排查,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措施进行管控处置。

第四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加强项目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实施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出台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