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琼妹等5名代表:
你们在河口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2024年县人大代表建议交办目录》的第1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1.城镇公益性岗位。我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包括: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上五类人员统称为“就业困难人员”)。
2.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具有我省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人口。
综上,因河口镇无脱贫人口,只能开发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来源
城镇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均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是省人社厅根据各县市上一年度的支出情况预算下年度资金拨付,并于每年12月划拨第一批就业补助资金,我县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8日划拨,共1050万,该笔资金仅够确保2023年尚未支付的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助等部分金额和2024年上半年就业补助资金日常支付款项。如按人大代表建议每个小组增加2—3个城镇公益性岗位数,人社部门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将出现缺口现象,无法支付所有应支款项。
三、办理情况
经与人大代表沟通对接,在河口镇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动态管理中采取余缺调剂的方式解决。即在不超过核定给河口镇69个名额内,根据河口镇辖区每个小组的实际情况,由河口镇自行调剂安排。2024年1-7月河口镇由于安置期满、死亡及个人原因退出13人,在8月进行人员更换及新堉14人,目前河口镇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数63人,占全县总数的64.29%。
今后,县人社局将根据代表建议,结合河口实际,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争取在现有基础上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尽量覆盖符合安置条件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让公益性岗位人员积极参与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等工作,同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地就近就业,增加家庭收入。
感谢你们对我县人社部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河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