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永明等七位委员:
你们在政协河口县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费用减免的提案》第49号提案,已转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7年1月1日红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了人民福祉。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适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则。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比去年增长了40元。个人缴费上涨的同时,政府补贴的费用也在上涨,由2015年的380元增长至2019年的490元。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民对健康的需求。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规定,普通门诊(含急诊):在本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在县市中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600元。
经核实,全县开通医保定点的县、乡、村医疗机构,都可按比例享受门诊费用报销,县人民医院及县妇幼院均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政策,城乡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门诊就医可直接结算按比例报销。
感谢你们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河口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