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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乡音”普法!河口多部门联动筑牢边境法治屏障

来源:河口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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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河口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到南溪镇龙堡村老凹厂小组,就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开展巡回审判,并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传。周边村小组干部、联防员、村民等共60余人到场旁听。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境外人员安排下,将多名偷渡人员运送至国(边)境,期间刘某、杨某某共获利4000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以本案为典型,面向在场群众开展了一场生动的边境法治宣传活动。法官使用瑶语和汉语讲解,深入浅出地阐明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与法律后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多部门联合参与普法,向现场旁听群众发放宣传册。据了解,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余份。

多部门联合开展普法活动

此次活动将巡回审判与“乡音”普法深度融合,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是筑牢边境法治屏障的一次生动实践。县政法各单位将持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筑牢边境法治屏障,为维护边疆稳定、促进边关和谐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