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口县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小李一次性支付拖欠三年的物业费6000余元。
据悉,被告小李系河口县云谷小区的业主。2013年1月,被告小李与原告枫叶公司签订《云谷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作为云谷小区业主,委托枫叶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但直至2016年1月,被告小李拖欠3年物业费未支付,原告枫叶公司遂将业主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小李辩称其所购买的房屋,从入住至今,房屋卫生间、阳台频繁漏水。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帮其处理,以至日常生活中只能用脸盆接住房顶漏水,颇有水帘洞之感。而且小区的车辆存在乱停乱放的现象,垃圾成堆,花坛无人打理,水池里的漂浮物也无人清理,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原告枫叶公司向法庭提出相反意见,称物业公司每天都会定时定点派人在小区内打扫卫生,清理垃圾,以确保环境舒适干净。被告小李屋内漏水是由于楼上住户在装修时将防水层破坏导致,原告也多次派工作人员前去为二人协调,但是楼上住户认为如果要整改装修,费用过高,遂不予理会。原告只能告知业主小李,让其自行再与楼上住户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小李仍坚持要求物业公司将漏水问题解决,否则拒交物业费。
经过庭审,承办法官了解到问题所在,于是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释明观点:原告枫叶公司作为物业企业,依据服务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小李就该交纳物业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不能以“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满意”或“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而拒交物业费。如果被告小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或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诉求等。
案中,房屋漏水是由于楼上住户装修破坏防水层所致,侵权行为人并不是物业公司,小李应当积极的去找楼上住户协商解决或者自行维修后向楼上住户主张权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小李一次性支付拖欠三年的物业费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