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暋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 务院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 2015—2020年)》及我省实施方 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暋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 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 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 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 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 为。
第三条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 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 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 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暋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 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 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暋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 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 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暋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 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冻结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 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四)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 强制事项。
第八条暋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 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的事项; (三)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 较大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 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九条暋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 律、法规授权,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涉及行政相对人重 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的裁决行 为。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当事人因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事 项; (三)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严重侵 犯,申请行政机关制止和申请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 大行政裁决事项。
第十条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案件 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报政府审批前,应当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 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附承办部门或者组织所属法制机构的法制 初审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由行政执法 机关的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本机关的法 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 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暋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 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 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暋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 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 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暋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 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暋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连 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七条暋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 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 请复核一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 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 限。
第十八条暋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 据本办法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实施情况纳 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等考核内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本级 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暋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 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 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暋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