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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码头”上聚众斗殴12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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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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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河口县何某光、何某贤、陶某常等十二人聚众斗殴案在河口法院公开宣判,何某光、何某贤、陶某常等十二人分别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零六个月、四年、三年零一个月、二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两个月等不同的刑期。
据悉,今年2月25日,河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何某光、何某贤、陶某常等十二人聚众斗殴案,案件从上午9点开庭,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由于该案属ZZ系列专案之一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并且何某贤当庭翻供,报经红河中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5月20日该案在河口法院公开宣判,何某光、何某贤、陶某常等十二人分别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零六个月、四年、三年零一个月、二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两个月等不同的刑期。
据悉,被告人何某光、何某贤、陶某常伙同他人在河口县八字河先后私设两个码头收取走私货物过码头的费用,2012年6月21日,何某光与李某为争夺“码头”双方数十人发生火拼,严重影响当地治安状况,影响极为恶劣。被告人谢某辉等人与徐某、李某因争夺看守河口县吉庆游戏室发生矛盾,2013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辉邀约被告人李某友、黄某文等人持刀到河口县吉庆游戏室将徐某、李某二人砍伤,经河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河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光、何某贤、陶某常等十二人无视国法,聚众与他人互相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友等四人在公共场所(河口县吉庆游戏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过去是否有犯罪前科等因素,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