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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

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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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红河州行政辖区内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红河州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企业)。

(二)不适用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全国性垂直单位(含央企)行业布局项目,能源、矿产等资源开采开发类项目,配置市场和“一事一议”项目。

(三)本土企业新投资项目,视同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条 实行“亩均论英雄”差别化扶持政策

(一)根据各招商引资项目产业特点和企业诉求,项目落地县市(园区)可在用地成本、厂房租金、代建厂房、产业引导基金、设备补助、物流补贴等方面给予针对性扶持,最大化减少企业建设成本、生产成本、运营成本,增强政策吸引力。

(二)实行政府性扶持投入与招商项目综合贡献相挂钩,亩均税收达到落地县市(园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招商项目,平衡期原则上为5年(平衡期指项目投产后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与给予项目扶持政策政府性投入支出的冲抵时间)。亩均税收超过或低于同行业亩均平均水平的招商项目,同比例延长或缩减平衡期。

(三)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主板上市公司以及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四)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新落地招商引资项目缴纳税收形成的州级财政留成部分,平衡期内全额补助给落地县市、园区。州级投入的项目按具体投入比例分享。

第三条 要素优先配置

在土地、林地、能评、环评、用电、用气、供排水、用工等要素方面给予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优先保障;特别重大项目有关指标按程序在全州范围内调剂保障。

第四条 政策集成扶持

符合国家、省州各条线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优先给予申报扶持,做到“愿报尽报”;重点产业招商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单;重点产业招商企业优先纳入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白名单”企业货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验放通关;重点产业招商企业最大程度享受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列入银税互动。

第五条 平台叠加支持

根据企业意愿,鼓励支持招商企业在项目落地县市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红河综合保税区、河口边境合作区等平台同时注册公司,充分用足、用活平台扶持政策。

第六条 基金优先扶持

州级产业引导基金优先扶持重点产业招商项目。

第七条 全程免费代办

各县市(园区)设置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流程免费“帮办代办”,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第八条 领导包保服务

符合本规定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第九条 生活配套保障

符合本规定的招商企业职工子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地、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政策规定、程序和要求,为其协调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企业职工家属可优先保障项目属地辖区内优质的医疗资源服务。

第十条 严格兑现政策

坚持契约意识,打造诚信政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折不扣坚决兑现协议约定和对企业的承诺,严禁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事。建立常态化协议履行机制,对签约项目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单位,严格督促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严格准入退出

州、县两级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机制,对拟签约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统筹项目布局,提前排除“一票否决”因素。规范招商引资协议审批、签约、履约程序,强化协议审查,科学设置控制性条款,建立招商项目退出机制,防止圈占资源和不按协议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