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发生多起胡蜂蜇人致伤事件,教训深刻。为切实保障全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规范我乡胡蜂养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养殖登记报备制度
凡在我乡行政区域内从事胡蜂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登记报备,如实报告以下信息:
(一)养殖蜂群品种、数量;
(二)养殖具体地点(含经纬度坐标);
(三)养殖用途及销售途径;
(四)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
(五)养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上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二、严格规范养殖选址与安全防护
(一)养殖场地须远离城镇、村庄、学校、医院、旅游景区、交通要道、农事活动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区域。
(二)养殖场所须采取拉网密闭等有效物理隔离措施,防止所养胡蜂逃逸伤人。
(三)养殖场所周边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过往行人注意防范。
(四)养殖场所须安排专人驻场看护巡查,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机制。
(五)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的胡蜂养殖活动。
三、严禁养殖高危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利用红金环胡蜂(俗称“红娘胡蜂”)、黑金环胡蜂(俗称“土甲子”)、黄金环胡蜂、七里游胡蜂、黑绒胡蜂、黑腹虎头胡蜂等攻击性强的品种。已养殖上述品种的养殖户,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退养。逾期未退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养殖人未采取安全防控和警示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违规养殖胡蜂致人死亡或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监督举报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违规养殖胡蜂行为的,请及时举报:
莲花滩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873-3124673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0873-3561110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由莲花滩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莲花滩乡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