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存在问题
2025年,河口县自然资源局在村庄批次报件踏勘工作中发现,某某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便在某地动工建设某项目,涉嫌违法占地。经立案调查及勘测定界,确认其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628.73平方米。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土地类)等的规定,河口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该地块所有权人;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1628.7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壹拾陆万贰仟捌佰柒拾叁元整(¥162873.00)。
二、警示教育
违法占地是土地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比如,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直接在耕地、林地上建房、建厂、修路等以及临时用地(如施工便道、工棚)到期后未恢复原状并继续占用。
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也属于违法占地。
3.少批多占(超批准面积用地)。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工业用地违规改建商品房出售以及农业设施用地(如大棚)违规改造成餐饮、民宿。
5.以租代征(变相违法占地)。比如,村委会私自出租集体土地给企业建厂以及开发商租用农民耕地建“大棚房”实则经营商业项目。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