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办、教育局、南溪镇、桥头乡、瑶山乡、莲花滩乡、老范寨乡人民政府:
根据《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河政复〔2018〕241号)文件的批复,现将《河口县财政局关于上缴结余结转资金的通知》(河财〔2018〕380号)、《河口县财政局关于上缴结余结转资金的通知》(河财〔2018〕406号)、《河口县财政局关于上缴结余结转资金的通知》(河财〔2018〕427号)、《河口县财政局关于上缴结余结转资金的通知》(河财〔2018〕431号)文件的结余结转资金安排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请各部门、各乡(镇)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请各部门、各乡(镇)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及《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付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转结余综合治理办法(试行)》(云开组办〔2018〕2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项目的进度实行报账,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高效。
二、严禁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三、严格项目库管理及公告公示
严格落实《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开办〔2018〕109号)的规定,做好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有关信息内容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扶贫项目绩效管理
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的要求,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执行监控、自评工作,于2018年12月15日前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申报表报送到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样表见附件2)。
五、做好资金、项目台账管理,项目实施部门要做好资金、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建立完善资金、项目的工作台账。
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河口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