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人民医院滨河路院区因终止医疗执业活动,依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该院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河口县人民医院滨河路院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从公告之日起停止诊疗活动。
特此公告。
河口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