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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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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关物品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已张贴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现请20201231日以前被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附后)的物主在202131日前到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处理。逾期仍未前来处理,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视为无人认领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日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液化石油气

20

空罐

2

液化石油气

14

实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