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关物品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已张贴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现请2020年12月31日以前被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附后)的物主在2021年3月1日前到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处理。逾期仍未前来处理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视为无人认领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日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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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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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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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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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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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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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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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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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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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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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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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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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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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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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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