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2月,县林草局在开展河口镇、南溪镇重点公益林界碑项目实地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部分界碑存在人为推倒或是因工程项目建设而推倒未恢复的现象。针对此现象,县林草局及时组织施工方及辖区内护林员开展公益林界碑维护修复工作,对被推倒的界碑进行重新定位和种植。
在修复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界碑周边种植户及村寨群众宣传重点公益林保护及保护公益林、保护区界碑界标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此外,还对护林员的巡护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其发现破坏森林资源及界碑界桩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责令恢复,进一步推动了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县林草局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随意移动或破坏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及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标等公共设施,发现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保护公共设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让我们争做爱护公共设施、建设美好家园的先行者、参与者,共同为建设美丽河口献一份力。(图/文:李丽芳)
法律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三十四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