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红...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 2022/11/29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3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以下简称红河综试区),提出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为在红河州辖区内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和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传统生产服务型企业和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一)垂直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跨境电商行业中直接终端零售的企业。

  (二)平台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在跨境电商领域内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结算平台的企业。

  (三)电商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含)以上服务跨境电商的企业,具体包括:代运营企业、供应链仓储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数据服务企业等。

  (四)园区运营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场地、培训等支持的州内园区运营企业。

  (五)海关规定认可的其他跨境电商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综试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1. 支持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对在红河综试区新投资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且当年年度跨境电商贸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5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平台宣传推广费用5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 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园区建设。对经省、州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营满一年,年跨境电商贸易额达到3亿美元以上(以海关实际报关数据为准),入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达20户以上,培育入库限上企业不低于5户,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

  3. 支持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建设。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联运”新模式,对开设全货机航线、陆运专线、铁路班列等服务于红河综试区的国际物流专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4. 鼓励物流仓储建设。在红河综试区内租用保税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给予免除保税仓租金,最高不超过3年。对跨境电商企业在红河综试区建立并被海关批准的进出口监管仓,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 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争取省级外经贸资金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用于服务红河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运营满1年以上且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服务企业不低于15家,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网点需在境外1个国家设立至少3个或在2个国家以上设立网点的海外仓给予支持。海外仓每平方米仓储面积支持不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服务1户企业支持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仓储物流设备支持不超过实际发生设备购置费的50%。海外仓建设所产生银行贷款按照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计算的利息总额支持不超过50%给予支持,单个海外仓支持不超过2年,当年支持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仓储面积当年支持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

  6. 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不超过2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年扶持企业不超过30家。

  7. 争取省级外经贸资金对在红河综试区开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9610、1210、9710、9810)经营,对新落户单月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单笔贸易额在2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支持。

  8.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对红河综试区内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新建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实现年贸易额超过200万美元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在红河州旅游景区、酒店等建设O2O线下体验店,实现年贸易额超过1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每年扶持体验店不超过100家。

  9. 对在红河综试区注册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系统对接红河州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首次完成3000票/年电商业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每年扶持企业不超过100家。

  10.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原产地为红河州商品贸易额达到150万美元以上,每15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1. 支持红河综试区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对设立海外分公司且单个海外分公司年贸易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每设立一个分公司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12. 对在红河综试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贸易额1.5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一次性奖励60万元人民币。

  13. 支持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首次在第三方平台申请店铺,且年贸易额达到1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每年扶持店铺不超过100家。

  (四)支持企业培育跨境电商品牌

  14. 对原产地为红河州的出口产品在境外成功注册自有商标,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商标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5. 对原产地为红河州的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企业,按有关认证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产品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6. 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平台,实现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终端销售等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业务协同,帮助红河州传统制造企业“出海”。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17. 统筹中央、省、州有关资金支持红河综试区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引导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综试区内零售出口企业无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18. 支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19.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保险业务。对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照省、州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六)落实跨境电商便利化措施

  20. 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通过申报清单办理通关手续,简化申报要素。保税备货模式下实行“两步申报”“先放行入区后理货确认”等措施,实施货物快速提离、自主理货报关,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机制,对企业提交出口退税已补税证明的,准予不征税复运进境。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21.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或高校为红河综试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活动,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社会培训机构或高校,按实际发生的年度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每年扶持企业不超过10家。

  22.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孵化。支持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在红河州设立区域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以实训实操中心、初创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联合办公为主,每孵化一家线上年进出口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商小微企业,给予主办企业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主办企业资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每年扶持主办企业不超过2家。

  三、附则

  (一)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商务局,州商务局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会同州财政局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本州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或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新政策出现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