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政发〔2020〕20号)

 

各有关单位:

  《河口县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0年7月29日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县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口县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发行、建设、运营、资产和资金管理工作,积极试点发展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发挥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规范河口县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融资行为,建立河口县新增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全生命周期风险对应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规定,结合河口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申报州人民政府,并以省人民政府为发行人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项目。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前准备工作,以及在债券存续期内的建设、运营、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活动和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全面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配合完成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涉及的所有工作。

  第四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适用本办法的管理机制,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不同阶段进行划分,明确各阶段主要风险点,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项目整体风险可控,实现运营收益覆盖本息。

  第五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各阶段联系密切,要做好前期发行准备工作,推进项目如期建成、合法合规开展运营,实现项目收益。最终确保项目按期还本付息,促进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高效利用,以及政府债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规划和分年实施进度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下一年度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将复核后的下一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州级财政部门和州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增加举借的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列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第八条  增加举借新增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专项债券支出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专项债券还本支出根据当年到期的专项债券规模、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根据该项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6〕387号)等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县财政局会同县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三章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涉及的所有资金采取“封闭式”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监管,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十四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在县财政局选定的银行分别开立项目债券资金托管账户和偿债资金账户。

  项目账户行使债券资金使用、项目收入归集和项目运营支出等功能,用来存放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收入和项目运营支出费用。

  第十五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阶段,债券资金托管账户专门用于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约定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表和经批准的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列明的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已经履行债券资金用途变更手续的除外。

  第十六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债券存续期间,所有项目专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偿债基金账户,偿债基金账户专门用于项目专项收入的接收、存储和划转,以及项目运营支出费用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项目运营单位应提前将全部项目收益从偿债资金户向财政有关专户划转,由县财政局专门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根据项目建设进展、项目运营进展,定期统计资金使用情况,并形成资金使用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发生资金使用计划的重大调整、超出概算、资金重大结余,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用途等情况时,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当形成项目资金情况专项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支出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存在违反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属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其权属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在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项目资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归属县人民政府所有,项目收益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将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根据资产形成和类别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做到项目资产的精细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运营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建立专门管理,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产不得与建设运营单位自身资产混同。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资产运营方式进行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资产运营情况,定期对项目资产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项目资产情况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单位。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运营阶段发生调整导致资产运营、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形成项目专项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河口县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定期查验和评估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的动态监控。

  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产定期开展资产查验工作,重点检验项目资产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是否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设定的用途进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发生流失、减值等情况,保障资产高效运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组织开展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和第三方评估信息。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配合做好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组织开展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公开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县财政局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或提交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  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需要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县财政局应当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论证研究,确需调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逐级上报,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时,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职责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员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

  (二)未按进度计划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工作质量的;

  (三)未执行质量技术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

  (四)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和环保工作的,存在严重安全或环保隐患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如期建成的行为。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有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存在以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不利影响,难以继续开展建设工作,应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及时变更委托,更换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如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项目运营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时,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职责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不符合合规经营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

  (三)未定期进行报送工作的,或在报送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不配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合法合规运营的行为。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有发现项目运营单位存在以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项目运营严重亏损,无法保证清偿的,应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及时变更委托,更换项目运营单位。

  项目运营单位如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时,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职责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二)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产,致使项目资产发生流失、减值等情况;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产情况报告,或发生特殊情形时未形成专项报告并进行上报;

  (四)在资产查验、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侵害项目资产的行为。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在资产核查、评估等过程中,如有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存在以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存在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应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及时变更委托,更换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如有发生侵占项目资产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侵占国有资产规定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时,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职责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未在选定银行开立项目相关账户;

  (二)未按规定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或发生资金使用异常情形时未形成专项报告进行上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

  (四)项目专项收入未全部进入偿债资金账户;

  (五)在资金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的行为。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如有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存在以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及时变更委托,更换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如有发生侵占、盗窃项目资金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