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9〕21号)

 

各有关单位:

  《河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5日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长久发挥供水效益,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水厂、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二)在国家没有维护管理项目经费的前提下,县财政将适当予以补贴,用于保证集中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四)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县发改局负责农村村民自建、自管以外的供水水价的制定。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 

  (七)县审计局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八)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依法进行查处,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受益区群众服务。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河口县农村水利水电科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专管机构,隶属县水务局。其职责为:管理全县已建水利工程,逐项建档立卡,全面掌握各项水利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鉴定各项工程的完好程度,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运行正常的水利工程,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管护一次性到位,督促落实管护责任,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对运行不正常,损坏较轻的工程,认真做好维修计划,申报争取维修资金,落实维修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乡镇农场水管站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乡、村、组的工程直接管理。其职责为:协助管理单位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并督促受益村村级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同时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第七条  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指导下,成立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村级管护小组(村管小组)。村管小组作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村、组水管组织和农民用水户是该项目的受益者,具体实施对项目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任,并根据本村自然村实际情况确定村级水管员组员。其职责为:负责维护、维修村级设施,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五)政府补助、用水户筹资投劳建设,由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归集体所有。 

  第十条  村管小组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村级设施以供水干支管道“T”接点至入户设施之间由受益村负责管理,入户设施以巷道支管“T”接点至用水户的水龙头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河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乡、村管理的模式同时由村管小组和受益村、户分别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农村水利水电科对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护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三条  乡镇农场水管站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与受益村及用水户签订管护协议。其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以水源地划分范围为准 

  (二)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线向外2,保护范围3米; 

  (三)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外边线以外3-5,保护范围5-8米; 

  (四)独立配电设施的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1-5划定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可划定2的保护范围 

  (六)管理单位管理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线外2,保护范围3米。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未涉及到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沙、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路和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依法拆除。确因需要的必须事先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互相协商解决,未经管理单位同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设施、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农场水管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关系到受益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益区乡、村及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工程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界标志和警示标志。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承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县水务部门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县卫局、县疾控中心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  水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条  村管小组应全力保障主体配水工程的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停止供水时,村管小组应向用水户通知,并说明情况。 

  (一)村管小组维修供水设备、管道、改线施工的; 

  (二)因管道断裂停水的; 

  (三)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影响正常供水的。 

  第二十三条  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管小组应对受益区范围内的用水户逐村、逐户登记造册建卡,便于统一管理和计划供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外出或其它原因,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应当事先向村管小组提交停止用水申请书,经批准后保留其用水户籍,可以暂停供水。 

  第二十六条  村管小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新增用水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工程投入使用后,新增的用水户需递交书面申请,并经村管小组同意并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村管小组同意后,由村管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七章  临时用水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需临时用水的,必须向村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建设临时供水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自行承担。对临时用水户采取预交水费的办法供水。计费标准按河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类型用水标准计收。

 

第八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 

 

  第三十条  村管小组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自主经营的原则,其水价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水价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同类型用水标准计收或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三十一条  河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实行收费到户和收费到村两种收费模式。 

  第三十二条  实行收费到户模式的: 

  (一)采用双项收取水费(100+1)模式:户均每年收取管理费100元,每立方米水按照一事一议村民大会确定水价收取,水费半年收取一次,由管水员抄表、通知到户、统一时间、定点收取。 

  (二)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村管小组可以按照管理协议、供水用水合同有关规定停止供水。 

  (三)村管小组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水费统一管理。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村管小组所管辖的所有主体工程运行、维修、维护等管理费用,不得乱支乱用,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收费到村模式的: 

  (一)村管小组收取本村用水户水费,村管小组不得向用水户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二)以村自然村安装总表,用水户一户一表,村管小组入户抄表登记,并按一事一议村民大会确定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水损部分由村管小组分摊到用水户。分摊费用、水费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三)用水户逾期不交水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村管小组可以按照管理协议、供水用水合同有关规定停止供水。 

  (四)村管小组收取的水费要建立专户管理,实行财务公开,由村管小组和乡管小组进行监督,所收水费用于向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和村级管网维护。 

  (五)村内因欠缴水费造成的停水,不得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否则,村管小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并依法按照管理协议、供水用水合同有关规定追究村管小组、用水户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水质监测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三十六条  通过财政预算和水费提留等方式,全面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保障一般性正常维修需要。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村管小组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对举报人员信息进行保密,并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村管小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六)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盗用供水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或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村管小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河口县农村水利水电科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乡镇农场水管站及村小组为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当国家、省、、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修订本办法。 

河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