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73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2
信息名称
河口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河口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5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二)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四)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烧隔离带等行为。

  (五)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六)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人员和车辆必须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按干管权限,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扛牢压实防火责任。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各级林长巡林责任,执行河口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健全各类扑救队伍,加强装备物资储备,充分做好科学高效扑救准备。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五、加强科学处置准备。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前置扑火力量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六、严肃监督检查问责。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林长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森防指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公安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火、协同联动,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破、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12119火警电话报警。

 

 

 

县长:邓瑞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