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
1、位于河口县合群街32号附2号,房产证号:字第5240号,土地证号:河国用99)字第186号。
登记申请人:廖锦光(继承人)
日期: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