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 2023-04-25 字体:[]
 

  (一)市场主体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2.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3.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登记管理档案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二)申请增加、减少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三)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已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注:注销登记可免予提交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