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2-12-01 字体:[]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二、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见附件 

  六、办理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日内(上午8:00-11:30;下午3:00-6:00);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站 

  七、联系方式 

  0873—3124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