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民政局关于民生保障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7-22 字体:[]

  (一)农村低保保障政策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农村低保保障: 

  1.农村保障对象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 

  1)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3)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家庭收入核算: 

  1)家庭收入核算。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有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核算方法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3种办法计算: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以本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出售)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出售)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捕捞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有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有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具体扣减为4: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二是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三是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3.家庭财产核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按照股票市值、净值和累计缴纳保费、投资金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照现值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 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申请资格。农村家庭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扣除规定的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城镇低保保障政策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发〔2020138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文件精神,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准确认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城镇低保保障。 

  1.实行整户施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家庭。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2.参照单人户施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 

  3.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具体扣减为4: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2倍。 

  4.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的,视同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其所需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5.一般不纳入城市低保的几种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 (3)2()以上商品房,有门面房或商铺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三)特困供养政策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特困供养人员: 

  1.对象认定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视为无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收入财产认定: 

  1)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本细则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本细则所称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2)本细则所称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3)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的; 

  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2)的或者申请人拥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临时救助政策 

  根据《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127号)、《河口县民政局  河口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河民联发〔20191号)、《河口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河民联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1.对象范围: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救助对象和类别: 

  1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实施先行救助,后补材料程序。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指学前、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重大疾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127号)等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2)根据救助力度,分为乡镇审批和县级审批:超出乡镇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3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城乡低保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临时救救助申请流程:以家庭或本人为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 

  (五)高龄老人津贴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1.发放对象:具有河口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2.发放标准:80-99周岁高龄老人,原则上不低于50//月,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原则上不低于300//月。 

  3.审核审批程序: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 

  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1.凡符合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口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表》,申请表上需贴半寸近期免冠彩照和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提出申请2.高龄老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年龄及身份证号码证明。4.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备案,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申请河口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表》,社区、村委会要确保漏报、重复报的情况。 

  审批程序1.由本人或亲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河口县高龄老人保健补助申请表》2.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张榜公示5天;3.乡镇审核上报县民政局4.县民政局审批。 

  4.精准做好高龄津贴资金发放20211月起,全省高龄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上月高龄津贴,并于高龄津贴发放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发放情况。每月10日前,乡镇、农场民政办将本辖区内上月高龄老人新增、死亡、户口迁移、升级、暂停等异动情况汇总上报县民政局,每月10日前,县民政局汇总、审核并经大数据比对后,最终确认发放对象和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云南省河口县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高龄津贴从受理申请且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因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能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不予补发。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每季度进行一次线上生存认证,对一个季度内未进行线上生存认证,核查中也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老年人,高龄津贴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生存认证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对户籍迁出本行政区的发放对象,迁出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由户籍迁入地乡镇、农场自户籍迁入次月起进行续发。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行政区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导致违反政策发放的高龄津贴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3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六)殡葬政策 

  相关文件《河口县加快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办发〔20224号)、《河口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河政办发〔20223号)、《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通知》、《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文件 

  1.火葬时间及范围:1.202261日零时起,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驻单位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一律火化进入县级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2202291日零时起,除国家公职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死亡,一律火化进入户籍所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选择进入县级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3非河口户籍外来人员死亡火化后,原则进入县级公墓安葬。 

  2.火葬补助政策:1202291日零时起2024531具有河口县户籍且未享受抚恤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且进入公墓安葬的,每具遗体补助火葬费1000自愿将骨灰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花葬、树葬、草皮葬、水葬、撒散等)的,再给予1000元补助。属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死亡后,可再领取1000元补助。2202261零时起,具有河口县户籍且未享受抚恤的城乡居民死亡后,若自愿火化且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寄存)的,可享受以上补助政策。32022612023531日期间,对人员死亡火化后需到县殡仪馆办理骨灰寄存的,免收一年骨灰寄存费。4符合享受火葬补助政策的,凭火化证、骨灰寄存证、墓穴证、户口册、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发放。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 

  政策文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文件 

  1.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云南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云南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2.提标范围:(1)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3)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2051日起执行。 

  (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发布第24号部令) 

  1.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救助内容: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