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文综罚字〔2023〕1号)

发布时间: 2023-03-28 字体:[]
 

  当事人:云南富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MA6PRWG58P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L-YN-1003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何佳

  住所(住址等):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兆丰六千城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2月10日10时02分,河口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车俊峰(25101321010)、罗福安(25101321003)、李云(25101321007)在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河口农场十三队“云南富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列行检查时未找到该旅行社,通过电话询问该场所的法人何佳得知,该旅行社已经变更经营场所,他说经营地址已经变更了,现在的经营地址是: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河口会展中心1号馆4楼22023号,但未到我局报备及更换旅行社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沟通,2023年2月17日该场所法人何佳委托贺建涛到河口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就更换经营场所一事配合调查,经过委托人带领我局执法人员到新地址进行勘验指认,经现场检查勘验该旅行社经营地址已经变更,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勘验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发现新变更的经营场所内空荡荡并无相应办公设施,也未到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章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南省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