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3〕02号)

发布时间: 2023-06-25 字体:[]

河口元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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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何建飞

身份证号:532329XXXXXXXX031X

地址:河口县326国道旁(坤源货场内)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20230411河口元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710日新安装1Z75型混凝砼搅拌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20230411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202304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2023041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录像说明》5,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202304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0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址: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213 邮编 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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