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3〕01号)

发布时间: 2023-06-25 字体:[]

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795169140C

法人代表:尚云静

身份证号:532401XXXXXXXX0011

地址:河口县坝洒农场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3412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安装25t/h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3412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820234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经研究,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安装25t/h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根据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给予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6000.00)。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0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址: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213 邮编 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