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1〕06号)

发布时间: 2022-06-29 字体:[]


红河炜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3518311803 

  法人代表:赵青圣 

  身份证号:510522XXXXXXXX0530 

  企业地址:河口县蚂蝗堡三家寨 

  2021年7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河口县蚂蝗堡三家寨的红河炜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猪场项目的养殖废水未排至废水收集池中,场区的裂隙渗出至川东河。 

  以上事实,主要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7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7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8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6组、7月27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KYJC2021[072102]号)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923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河环罚告字〔2021〕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9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2021年1010下达《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红河环听通字〔2021〕02号)告知你公司。2021年1022日,我局主持召开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的听证会,公司委托代理人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倩参加听证会。我局案件调查人员出具四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三定方案等证明材料,证明我局执法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是立案审批表等证明材料,证明我局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第四组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摘抄,证明你公司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被处罚的依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倩现场查看我局提供的四组证据材料,对四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 

  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倩现场陈述《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听证意见如下: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指的是主观方面的行为,而养猪场的裂隙在背面,在案件调查之前公司也未发现此处有裂隙,并不是有意利用裂隙排放。2.申请人已经在积极整改。3.排放污水行为无异议,但处罚金额是否过高,因为已经进行了积极整改,因此代理人认为是否可以将罚款降为10万元。再补充一点,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因此觉得是否可以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充分、案件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你公司提出听证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公司养猪场项目的养殖废水未排至废水收集池中,场区的裂隙渗出至川东河的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  址: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镇北山行政中心213室  

  邮  编 :66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