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1〕03号)

发布时间: 2021-10-27 字体:[]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河环罚字〔202103

 

河口天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673127XY

法人代表:易建兵

身份证号:532532XXXXXXXX0013

地址:河口县326国道旁(坤源货场内)

202122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河口天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场地内堆放约1800吨焦炭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主要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122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河环罚告字〔2021〕03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但你公司能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整改,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河口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红河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址: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镇北山行政中心213

  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