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河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罚字〔2020〕03号
河口南溪威武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2MA6N043840
法人代表:王朝武
身份证号:532532XXXXXXXX051X
企业地址:河口县南溪镇
2020年11月1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执法人员到河口县南溪镇对河口南溪威武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口南溪威武木材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11月1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张,2020年11月1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 址: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镇北山行政中心213室
邮 编 :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