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小贴士

发布时间: 2021-12-17 字体:[]

  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户口迁移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目前我省先期试点的“跨省通办”范围将由西部七省扩大至全国范围。

  一、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具体内容

  (一)适用事项

  1.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3.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4.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5.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二)应用场景

  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出迁移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准予迁入、迁出登记。符合跨省迁移事项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只需在迁入地户籍派出所申请,迁入地户籍派出所与迁出地户籍派出所协同办理申请人户籍迁入、迁出登记,不再需要申请人在迁出地、迁入地分别办理纸质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3.迁入落户。迁入地户籍派出所在确认准迁及迁入信息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并打印《居民户口簿》。

  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具体内容

  (一)开具范围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曾经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用场景

  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证明事项内容及提交所需材料。

  2.信息流转。受理地户籍派出所与户籍地户籍派出所联系并将申请材料传输至户籍地户籍派出所。

  3. 出具证明。受理地户籍派出所依据户籍地户籍派出所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