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71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7
信息名称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

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殡葬改革工作,倡导文明节简丧葬新风尚,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定于2022年6月1日零时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火葬。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对火葬时间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火葬时间及范围

  (一)2022年6月1日零时起,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驻河单位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一律火化进入县级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

  (二)2022年9月1日零时起,除国家公职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死亡,一律火化进入户籍所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选择进入县级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

  (三)非河口户籍外来人员死亡火化后,原则进入县级公墓安葬。

  (四)以上人员死亡后,如需到外地火化、安葬、骨灰寄存的须县民政局审批同意。

  (五)尊重国家政策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本人和丧属自愿选择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阻挠。

  二、火葬补助政策

  (一)自202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5月31日,具有河口县户籍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且进入公墓安葬的,每具遗体补助火葬费1000元。自愿将骨灰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花葬、树葬、草皮葬、水葬、撒散等)的,再给予1000元补助。属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死亡后,可再领取1000元补助。

  (二)自2022年6月1日零时起,对具有河口县户籍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城乡居民死亡后,若自愿火化且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寄存)的,可享受以上补助政策。

  (三)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对人员死亡火化后需到县殡仪馆办理骨灰寄存的,免收一年骨灰寄存费。

  (四)符合享受火葬补助政策的,凭火化证、骨灰寄存证、墓穴证、户口册、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发放。

  三、公墓收费标准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价格向社会公开。公益性公墓收费根据墓材费、人工费和维护管理费合计数测算,实行全县统一定价后向社会公告。

  四、开展专项整治

  (一)自2022年 9月1 日起,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坟墓,全面取缔棺木制作企业、个人作坊和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制作销售棺木和墓碑。

  (二)2022年12月前,全县辖区内所有活人墓由墓主自行拆除、大墓豪华墓自行整改,对未按规定时限拆除和整改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和整改,拆除、整改费用由墓主承担。

  (三)自2022年 9月1 日起,严禁丧属搭设灵棚,游丧绕棺、吹奏哀乐、跳花灯、颂经等封建迷信活动。接运遗体沿途严禁抛撒纸钱、燃放鞭炮和开展绕棺、搭桥等封建迷信活动。

  五、法律责任

  (一)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制度。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葬基础设施或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873-3124968    邮箱:45920894@qq.com 

  特此公告

  

 

 

                                                                 河口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