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38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6
信息名称
解读《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河政规〔2022〕5号)已印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有效治理餐饮业污染,按照《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20〕12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起,河口县启动了《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工作。

  二、《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口县实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组织修改完善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三、《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共十四条内容:

  (一)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规划、监管职责,单位及个人的环保义务等共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内容。其中,修改了第一、四条。

  (二)监督管理:包括餐饮业建设项目选址、污染防治设施要求、规划布局要求、经营活动规定、环境保护税缴纳等共四条(第六条至第九条)内容。其中,修改了第六、七、八、九条。

  (三)法律责任:包括违法限期治理、改正、行政处罚、主管部门查处权限、监管人员违法追责等共三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内容。其中,修改了第十、十一、十二条。

  (四)附则:包括词义解释和有效期共两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内容。其中,修改了第十四条。

  四、《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程序

  2020年,河口县人民政府启动了《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并交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负责起草,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完成了制定的各项程序。

  (一)起草和调研阶段。2020年3月26日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成立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在充分研判和调研全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进行了充分调研,于2020年3月形成初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20年4月15日书面公开征求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意见,于2020年4月1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专家论证阶段。于2020年4月17日经修订工作专班会议讨论通过。2020年7月2日在“河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和“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第1号公告,2020年7月16日公布第2号公告。2020年7月24日上午9:00在河口县行政中心一楼三号会议室举行听证会。2020年7月24日上午10:30对《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进行评议。8月13日公布第3号公告,形成送审稿。

  (四)合法性审核阶段。经河口县人民政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两级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形成送审稿。

  (五)集体讨论决定阶段。2020年8月13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8月24日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审后印发实施。

  (六)登记编号、公布阶段。《管理办法(试行)》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开,于2022年12月6 日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规〔2022〕5号),并在河口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