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2022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2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口县2022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日

 

 

河口县2022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红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口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9〕4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工作方针和原则

  1.3.1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各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3.2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预案中规定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级别,认真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1.3.3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要求,贯彻落实“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积极完善并实施“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地质环境评价、踏勘巡查和监测防护的管理工作,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1.3.4因地制宜 防治结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循“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依靠科学,结合实际,综合整治,讲求实效。

  1.3.5科学调度 全力救援

  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根据险情和灾情的标准和级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地质灾害概念和类型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5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5.1地质灾害险情

  (1)特大型(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1.5.2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Ⅰ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Ⅱ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县区域以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由决策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1决策领导机构

  县级决策领导机构为“河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河口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全县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开远工务段河口北线路车间和开远工务段河口线路车间、河口供电局、中国移动河口分公司、中国电信河口分公司、中国联通河口分公司、中国铁塔河口县分公司、中国邮政河口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

  乡镇应参照县级,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分级负责辖区内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领导工作。

  2.1.2日常管理机构

  日常管理机构“河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完成县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对县应急指挥部负责。

  乡镇参照县级,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级的日常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安排的工作并对本级应急指挥部负责。

  2.1.3技术支撑和咨询机构

  县级技术支撑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支撑机构”)是州辖区内具备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各类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技术队伍。县级技术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建的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组。县级技术支撑单位为云南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

  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组在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管理下,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2.1.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由各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任总指挥。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级应急指挥部,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级应急指挥部相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应急指挥部指挥,负责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协调保障工作;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级应急指挥部相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负责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协调保障工作。

  2.2职责任务

  2.2.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的决定;

  (2)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预报工作;

  (3)根据省、州、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启动和终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响应;

  (4)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5)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情况;

  (6)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7)在省、州级指导下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8)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9)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1)组织编制、修订《河口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修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收集、分析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汇总整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5)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对策和措施;

  (6)建立完善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和监测、预测、预警预报系统,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测和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

  (7)传达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承担国家、省、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组职责任务

  (1)接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协调;

  (2)根据我县的地质环境条件和气象预测资料,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3)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科学确定地质灾害等级、危险程度或危害程度;

  (4)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应急调查、评价、监测、趋势分析、预测预报、灾害会商,提出地质灾害隐患具体防治对策、技术处置方案和工作建议;

  (5)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技术工作;

  (6)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1)根据省、州、县应急委和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执行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任务,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展开;

  (2)按照经批准启动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应急调查、应急勘查和应急治理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和支援,部署、督促落实抢险救援、应急救灾、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应急勘查治理等所需人员、物资和资金;

  (5)针对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确保遇灾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6)向国家、省、州指挥机构,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信息调查分析和报送

  3.1信息调查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适时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利用现有的监测技术,加强监测,掌握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各种因素,提高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调查、研究、监测、预测预报及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3.2信息收集

  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政责任人和群测群防监测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警有关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做出初步分析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信息分析预测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组对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做出地质灾害的成因、影响因素、危害程度、灾险情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预测,提出预防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及时书面报送县应急指挥部。

  3.4地质灾害的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

  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4、预报和预警机制

  4.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组织教体、住建、水务、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规划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依据州、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汛前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作用,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工作,政府统一组织,各防灾成员单位参加,制定周密的隐患巡查排查计划,做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及时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抢险应急治理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发放防灾“明白卡”,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主任和村长、小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乡(镇)、村行政管理机构和村民手中。

  4.2.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通过电台、电视台、通讯网络、互联网及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监测预警非工程措施平台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收到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后,要依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员和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群众要依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让各项工作。

  4.2.5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专业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报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等级、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等,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同时各相关部门、乡镇根据预警信息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4.2.6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收到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于30分钟内速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速报州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收到出现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于30分钟内速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速报州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收到出现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小时内速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速报州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收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小时内速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速报州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灾害速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种类、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应急响应

  5.1分级负责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级负责处置。

  5.1.1特大型(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请省级启动应急响应,州、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由省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5.1.2大型(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请省级启动应急响应,州、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由省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5.1.3中型(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报请州级启动应急响应,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州应急委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由州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5.1.4小型(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5.2应急响应开始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发布公告,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应急响应开始。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响应和灾情应急响应两种类型。

  5.3先期处置和扩大应急

  先期处置和扩大应急,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预案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5.4现场指挥

  5.4.1准备行动

  本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防灾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人员坚守岗位,加强值班,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4.2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种类、特征、程度、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应急小组,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5新闻报道

  地质灾害的新闻报道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6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由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的机关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应急响应同时结束,并予以公告。

  5.7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中有关善后工作、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责任调查、经验总结等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后期处置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

  6、各部门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6.1抢险工作办公室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结合救援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有序展开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预案的分工,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6.2紧急抢险救灾组

  由当地驻军、公安、消防救援、住建、水务、供电局、通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组成,当地驻军、应急救援大队牵头。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酌情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主要任务: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免遭损毁;负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排险。

  6.3应急调查、监测和防治组

  由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自然资源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预测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处置措施;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灾害发生地水情和汛情监测。

  6.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等部门组成。卫生健康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医疗救护、伤亡救治、心理援助、人畜疫情控制及卫生防疫工作;准备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等,做好医疗救援工作。

  6.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公安、交通、铁路、通讯部门组成。公安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违法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安全,确保道路和通讯畅通。

  6.6人员疏散安置救助组

  由应急、财政、发改、公安、教育体育、住建等部门组成,应急管理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人员紧急疏散、搬迁、避让、安置和救助,保证被疏散、搬迁、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助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助经费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

  6.7社会动员组

  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由宣传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8信息整理组

  由应急、自然资源、住建、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组成。由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牵头负责。

  主要任务: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情况及灾、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诱发因素等;组织灾、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险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险情发展趋势;根据灾险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6.9物资和资金保障组

  由发改、财政、应急、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发改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应急抢险、应急勘查治理经费物资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经费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6.10生活保障组

  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须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6.11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及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委宣传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由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自救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6.12涉外工作组

  由外办、侨办等部门组成,外办部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7、应急保障

  7.1通讯、抢险救援装备、人员、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秩序、物资、社会动员、避灾疏散安置等保障

  通讯、抢险救援装备、人员、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秩序、物资、社会动员、避灾疏散安置等保障,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7.2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年度省级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切块资金额度,在本级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中,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地质灾害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灾害县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发生小型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州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后,县级“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家和省州政府给予经费、物资支持。

  中央、省、州级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7.3技术储备保障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省级委托地质灾害驻县联乡技术支撑单位及州内相关地勘技术单位,组建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为处理地质灾害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出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积极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技术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7.4 宣传、培训与演习保障

  7.4.1 宣传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培训,抓好在校学生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防范处理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应急指挥能力。

  7.4.2 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地质灾害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厂矿等经济与工程建设企业、教育、卫生健康等事业单位,依照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河口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修订,待省级、州级应急预案发布后再次修定,及时按照程序发布。

  本预案由河口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编制修订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9、责任与奖惩

  奖惩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