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697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河口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3
信息名称
河口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报废变型拖拉机整治措施的通告

河口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报废变型
拖拉机整治措施的通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变型拖拉机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对低速货车的报废标准,现将相关整治措施通告如下:

  一、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或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变型拖拉机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农机监理站)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

  二、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

  派出所民警、交警在执勤执法中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县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将处罚决定书和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管部门发放)记分情况通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站)。情节严重,需吊销驾驶人所持拖拉机驾驶证的,拖拉机驾驶证一并送交,依法吊销。

  三、对已经灭失的变型拖拉机

  属于拖拉机灭失的,由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灭失(说明)证明》《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符合规定的,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农机监理站)按照《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关于规范变型拖拉机注销登记业务的通知》(云农机监字〔2018〕13号)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

  四、对多次转卖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变型拖拉机

  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注册登记所有人提出报废申请,提交《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回号牌、行驶证。因转卖导致车辆无法查找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

  五、对无法查实所有人的变型拖拉机

  对在农机监理系统的存量变型拖拉机但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查实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将拖拉机交回收企业拆解后,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核实拖拉机所有人的,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农机监理站)报告上级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

  六、对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变型拖拉机

  依照就近原则,由车辆所在地农机监理部门告知拖拉机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回收企业报废拆解。报废地、注册登记地农机监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七、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变型拖拉机

  依照就近原则,由车辆所在地农机监理部门告知拖拉机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回收企业报废拆解。报废地、注册登记地农机监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八、对拒不配合办理报废手续的变型拖拉机

  经公安机关查获的变型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扣留车辆,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机动车所有人拒不配合办理报废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对报废变型拖拉机违法记录的处理

  对所有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拖拉机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十、对机动车存在其他问题的处理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上门服务

  对拖拉机所有人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上门回收。

 

 

河口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