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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文章来源:红河州发改委发布日期: 2021/07/1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建设,加快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基础上,按照“宽审批,严监管”的改革思路,以精简审批环节、申报材料、审批事项为目标,实行减环节、强监管、优服务、提效率的投资项目“信用+审批”制度,采用不同承诺审批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我州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由“先批后建”转向“先建后验”新模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项目不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并符合红河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规划要求、能耗和环保指标要求,不在特定区域以内,总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单体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厂房、仓库放宽到20000平方米以下),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推行审批事项承诺制办理的原则

  (一)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自愿选择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办理方式;

  (二)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三)履行承诺,若违反承诺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区域性评估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云建审改组〔2020〕1号)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力争2020年内完成区域评估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14.12平方公里内的投资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内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各项指标要求范围的,各行业部门直接使用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规划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查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编制统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区域内的单个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评估,开展区域生态调查,评估成果供区内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共享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和调查。(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3.节能评价。相关区域要根据项目布局,在河口县能耗“双控”指标内,按照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开展区域专项节能评估,评估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位于所辖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开展过地质灾害详细勘查的区域,无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泥石流、地面场塌陷等突发性的区域,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其他区域可统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供区内项目使用。对在地质灾害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中易发区、高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各级政府或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公告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影响范围内,重大项目、复杂用途项目,须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区域按照规定的评价范围,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立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库,供区内项目使用。(牵头单位:州地震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地震局)

  6.规划水资源论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对相关区域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充分发挥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的作用。(牵头单位:州水利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水务局)

  7.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区域在“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对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州水利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水务局)

  8.防洪影响评价。根据区域所处的地理位置、可能的建设项目等情况,进行洪水影响分析、评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涉河(湖)建设项目提出防洪指导及管控要求。(牵头单位:州水利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水务局)

  9.安全风险评估。化工、金属冶炼等相关区域按照规定组织对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周边环境等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供区内项目使用。(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

  10.气候可行性论证。根据评价区域及其所包括的功能区和周围地区气候条件开展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并提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措施和要求。(牵头单位:州气象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气象局)

  11.文物保护评价。相关区域应该按照产业规划发展用地需要,商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拟开发土地开展考古调查、勘察和发掘,做好地下、地上文物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明确特定区域范围

  在影响气象、地震观测环境范围,宗教场所、文物保护遗址、风景名胜、自然资源保护区内、湿地范围、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区域等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实行“先建后验”模式试点(特定区域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三)部分审批事项推行承诺制管理

  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中的承诺办理事项编制对应的格式文书,明确承诺制管理事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到的要求或标准。行业主管部门按承诺的要求或标准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监管。

  (四)“先建后验”流程

  进行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将“先建后验”审批模式划分为施工准备、事中监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具体流程为:

  1.施工准备阶段

  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进行施工准备,完成必备事项即可开工建设。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申报信息完整即备案。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不动产权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能耗年度控制指标范围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500千瓦/时以下的实行即时备案管理。

  (4)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实行承诺办理。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包括防雷、消防、人防设计等),项目建设方案通过规划审查后,依据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自愿选择是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5)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项目建设方案通过规划审查后办理规划许可证。

  上述(3)、(4)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5)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证实行承诺办理。完成上述事项后,将工程发包给(按规定需公开招标的进行公开招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证后开工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项目,需在开工前完成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方可开工。

  2.事中监管阶段

  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施工准备、基础结构完工、主体完工等三个关键节点,对项目进行联合勘验和监督管理。

  (1)施工准备。在施工准备节点,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审批事项办理和承诺事项承诺,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费用之后提出申请,住建等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规划确界、安全文明工作等开工前需确认的条件进行现场勘验。

  (2)基础结构完工。在基础结构完工节点,住建部门组织联合勘验组对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各类承诺事项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继续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联合勘验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建设。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应及时跟进、强化指导,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效率。

  (3)主体完工。在主体完工节点,住建部门组织联合勘验组对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各类承诺事项的法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继续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联合勘验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建设。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应及时跟进、强化指导,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效率。

  3.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自行验收,自行验收通过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自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防雷装置、消防等需进行验收的相关工程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未达到要求的,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不能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负。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联合验收。住建部门按照联合验收流程一次性告知项目竣工验收所需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组织联合勘验组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对达到验收要求的,有关部门出具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审核)证明、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等验收意见。未达到要求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不能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依法处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负。

  (3)办理房地不动产权证。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房地调查或测绘报告,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建立联合惩戒制度。

  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信息录入工作,及时推送监管信息。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

  (六)实施全程跟进服务

  1.根据项目经办人的申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窗口按照《河口县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实行“一窗受理、一口出证、一站式服务”。

  2.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窗口统一制定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模式《办事指南》,指导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设审批事项和承诺事项。

  3.针对实行“先建后验”的投资建设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制作、提供格式化的承诺书,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承诺的全部内容,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承诺实施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区县合一的职能,成立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统筹推进落实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二)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强“先建后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对“先建后验”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严格对照企业承诺,加强全过程监管和服务。对政府部门推进改革中由于审批流程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人员,依法问责。企业因自身原因失信,不严格履行承诺,应承担项目违规建设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失信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一年,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承诺制事项清单

  附件2: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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