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准入管理
第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在我县辖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户家庭、单身人士,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可有仅用于生产的业务车辆;
(二)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新进职工及其配偶,私家车购车发票价格低于15万元,此类承租户累计承租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月收入低于2975元,可有仅用于生产的业务车辆;
(四)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月收入低于2975元,可有仅用于生产的业务车辆。
第二条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租赁管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租赁申请。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申请流程:
1.申请所需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2.申请流程:
(1)县住建局或社区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社区对申请条件公示15日;
(3)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车辆信息;
(4)持有低保证的,到民政部门进行证明;
(5)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对房屋产权进行核实。
第六条 县住建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八条 县住建局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可作相应调整。将调整后的申请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 取得城镇低保收入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及 州、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获得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优先配租。
分配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配租结果应及时在河口政府网站及河口电视台进行公布。
第十条 接到配租通知的申请人在15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由县住建局按相关程序处理。次年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住建部门核定的比例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十二条 县属相关部门、相应的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协助县住建局做好全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未享受实物安置的承租户,将按照“两房并轨”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文件执行,并结合本县实际,发放租赁补贴自行寻找社会房源租住。
第十四条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应按照消防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 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点,经发现承租人私自拉、结电线充电,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将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部门做到财务公开收支情况,做好小区内的卫生、安全、路灯维修、公共设施维护、车辆按规定停放等工作。及时处理承租人反应的维修、维护情况。
第二十二条 饲养宠物的承租人应自觉处置好宠物粪便,不得影响小区、楼道内的卫生。
第二十三条 午休、深夜时间不得从事打扰其他承租户休息的行为。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需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拒不腾退的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
(二)转租、闲置、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含卫生管理费、车辆停放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七)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一年以上实际使用15万元以上购车发票价格私家车的承租者。
(九)拒不腾退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一)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各级政府机关、街道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